《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
根據(jù)《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等規(guī)定,現(xiàn)就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具體征收機關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
1.水利部和省水利廳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繳費人在我省境內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在我省境內辦理稅務登記的,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繳費人在該市轄區(qū)內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在該市轄區(qū)內辦理稅務登記的,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縣(市、區(qū))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繳費人在該縣(市、區(qū))轄區(qū)內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在該縣(市、區(qū))轄區(qū)內辦理稅務登記的,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自然人繳費人,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qū)基金和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qū)基金的繳費人,按月向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繼續(xù)由國網河南省電力系統(tǒng)代征,暫由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統(tǒng)一匯總向河南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按季自行申報繳納。
(三)排污權出讓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根據(jù)人防部門核定的收費金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1.市級人防部門審批的項目,繳費人在該市轄區(qū)內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在該市轄區(qū)內辦理稅務登記的,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縣(市、區(qū))級人防部門審批的項目,繳費人在該縣(市、區(qū))轄區(qū)內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在該縣(市、區(qū))轄區(qū)內辦理稅務登記的,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自然人繳費人,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繳費人可通過政務服務大廳、辦稅服務廳或使用河南省電子稅務局等渠道申報繳納上述非稅收入。稅務部門提供網上繳款、實時繳款、POS機繳款等多種繳費方式。繳費人完成繳款后,可向稅務部門索取稅收完稅憑證作為履行繳費義務的憑證。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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