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資源稅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資源稅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5號
為規(guī)范我市資源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等規(guī)定,現對我市資源稅征管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原油、天然氣、頁巖氣和硫化氫氣(以下簡稱油氣資源)納稅人應及時歸集各開采地當期油氣資源產量,據以計算各開采地當期銷售額,并按規(guī)定向開采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其中:
(一)開采地當期分稅目銷售額=納稅人當期分稅目總銷售額×(開采地當期分稅目產量/納稅人當期分稅目總產量)
納稅人當期分稅目總產量=∑各開采地當期分稅目產量
開采地按照井口所在區(qū)(縣)級行政區(qū)劃確定。開采地含硫量百分比可按照各區(qū)塊平均含硫量確定。
(二)納稅人開采油氣資源符合《資源稅法》第六條第二款前三種情形減征資源稅的,開采地當期資源稅優(yōu)惠項目銷售額=開采地當期原油或天然氣銷售額×(開采地當期優(yōu)惠項目產量/開采地當期原油或天然氣產量)
(三)納稅人應當于每季度終了之日起20日內將上季度每月的油氣資源涉稅資料,包括油氣資源銷售額、各開采地油氣資源產量、各開采地優(yōu)惠項目產量、各區(qū)塊天然氣平均含硫量等信息報送開采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成本利潤率參照上一年度《重慶統計年鑒》中“規(guī)模以上工業(yè)企業(yè)主要經濟效益指標”對應行業(yè)相關數值確定。
分行業(yè)成本利潤率=分行業(yè)利潤總額/分行業(yè)主營業(yè)務成本
三、對《決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減免稅,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zhèn)洳?rdquo;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資源稅優(yōu)惠事項留存?zhèn)洳橘Y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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