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確定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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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確定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6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加強天津市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我市確定的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公告如下:
天津市資源稅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chǎn)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chǎn)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需按應稅產(chǎn)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時,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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