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天津市資源稅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征免征辦法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二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天津市資源稅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征免征辦法的決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7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7月29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天津市資源稅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征免征辦法的決定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促進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結(jié)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開發(fā)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和本決定繳納資源稅。
二、本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規(guī)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石灰?guī)r、其他粘土、礦泉水、海鹽、地熱等本市應稅資源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征免征辦法作出具體規(guī)定。
三、石灰?guī)r的征稅對象為原礦,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五,實行從價計征。
四、其他粘土的征稅對象為原礦,適用稅率為每立方米三元,實行從量計征。
五、礦泉水的適用稅率為每立方米十元,實行從量計征。
六、海鹽的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五,實行從價計征。
七、地熱的適用稅率依照本決定所附《天津市地熱資源稅稅率表》執(zhí)行,實行從量計征。
八、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chǎn)應稅產(chǎn)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本市可以根據(jù)其損失程度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的資源稅應納稅額。
九、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水資源稅,水資源稅征收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和國務院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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