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1〕11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財稅〔2011〕114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14年10月9日發(fā)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3號)
根據國務院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問題
經國務院批準,對開采下列原油、天然氣免征或減征資源稅:
(一)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三)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斷續(xù)以聚合物驅、復合驅、泡沫驅、氣水交替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采油。
(四)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25萬立方米以下的油田。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2.5億立方米以下的氣田。
(五)深水油氣資源稅減征30%。
深水油氣田,是指水深超過300米(不含)的油氣田。
符合上述減免稅規(guī)定的原油、天然氣劃分不清的,一律不予減免;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及兩項以上減稅規(guī)定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zhí)行,不能疊加適用。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標準及實際情況的變化對上述政策進行調整。
二、關于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實施問題
為了便于征管,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低豐度油氣資源及三次采油的陸上油氣田企業(yè),根據以前年度符合上述減稅規(guī)定的原油、天然氣銷售額占其原油、天然氣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減征率=∑(減稅項目銷售×減征幅度×5%)÷總銷售額
實際征收率=5%-綜合減征率 應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征收率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中石化)陸上油氣田企業(yè)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具體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全國陸上油氣田企業(yè)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際征收率表》執(zhí)行。今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陸上油氣田企業(yè)原油、天然氣產品結構實際變化情況進行調整。附件中未列舉的中石油、中石化陸上對外合作油氣田及全資和控股陸上油氣田企業(yè),比照附件中所列是同一區(qū)域油氣田企業(yè)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執(zhí)行;其他陸上油氣田企業(yè)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暫比照附件中鄰近油氣田企業(yè)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執(zhí)行。
海上油氣田開采符合本通知所列資源稅優(yōu)惠規(guī)定的原油、天然氣,由主管稅務機關據實計算資源稅減征額。
三、關于中外合作油氣田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征收問題
(一)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在本通知實施前已簽訂的合同繼續(xù)繳納礦區(qū)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自本通知實施后新簽訂的合同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qū)使用費。
開采海洋油氣資源的自營油氣田,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統(tǒng)一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qū)使用費。
(二)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實物量計算繳納資源稅,以該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作業(yè)用量和損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氣產量作為計稅依據。中外合作油氣田的資源稅由作業(yè)者負責代扣,申報繳納的事宜由參與合作的中國石油公司負責辦理。計征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物隨同中外合作油氣田原油、天然氣一并銷售,按實際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扣除其本身所發(fā)生的實際銷售費用后入庫。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自營油氣田比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負責征收管理。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
全國陸上油氣田企業(yè)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際征收率表
序號 | 油氣田企業(yè) | 所在省份 | 綜合減征率 | 實際征收率 |
1 | 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 | 黑龍江 內蒙古 | 0.65% | 4.35% |
2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河油田分公司 | 遼寧 內蒙古 | 1.2% | 3.80% |
3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 吉林 | 0.86% | 4.14% |
4 | 中國石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 天津 河北 | 0.68% | 4.32% |
5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華北油田分公司 | 河北 內蒙古 山西 | 0.91% | 4.09% |
6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冀東油田分公司 | 河北 | 0.22% | 4.78% |
7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 | 江蘇 | 2% | 3% |
8 | 南方石油勘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 廣東 海南 | 0 | 5% |
9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 | 重慶 四川 | 0.57% | 4.43% |
10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 | 陜西 甘肅 寧夏 內蒙古 | 0.91% | 4.09% |
11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玉門油田分公司 | 甘肅 | 0.03% | 4.97% |
12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 青海 | 0.33% | 4.67% |
13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 新疆 | 0.37% | 4.63% |
14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 新疆 | 0.04% | 4.96% |
15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 新疆 | 0.44% | 4.56% |
16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勝利油田分公司 | 山東 新疆 | 1.20% | 3.80% |
17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 河南 山東 內蒙古 | 1% | 4% |
18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 河南 | 1.31% | 3.69% |
19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漢油田分公司 | 湖北 重慶 | 0.51% | 4.49% |
20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油田分公司 | 江蘇 安微 | 0.28% | 4.72% |
21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 新疆 | 1.80% | 3.20% |
22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分公司 | 四川 云南 貴州 廣西 | 1% | 4% |
23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 | 江蘇 | 0.81% | 4.19% |
24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華北分公司 | 陜西 甘肅 寧夏 內蒙古 | 1% | 4% |
25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東北油氣分公司 | 吉林 | 0.44% | 4.56% |
26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 | 四川 | 2% | 3% |
27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開發(fā)中心 | 新疆 | 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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