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開展2020年省、市、區(qū)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開展2020年省、市、區(qū)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的通知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8〕8號)、《廣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廣州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財規(guī)字〔2018〕3號)規(guī)定,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0號)和《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省財政廳省級權責清單事項調整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財法〔2020〕2號)有關要求,現將2020年省、市、區(qū)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時間
1.2020年省、市、區(qū)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的申請資料集中受理截止時間為2020年7月31日,本次復審對象包括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登記注冊的免稅資格于2019年12月31日期滿需申請復審的省、市、區(qū)級非營利組織。如復核通過,認定有效期起始年度為2020年。
2.納稅人受疫情影響未能在前期遞交新認定申請資料要求補申請認定省、市、區(qū)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可在此次復審資料受理時限內補受理相關資料。
二、申請材料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于2019年12月31日期滿需申請復審的,其資料所屬年度為申請免稅資格所屬年度的前一年度,即2019年度。如:提供資料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申請免稅資格所屬年度的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具體是指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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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方式
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登記注冊的省、市、區(qū)級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向其企業(yè)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遞交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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