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20〕9號《財政部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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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
財稅〔2020〕9號
稅務總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平穩(wěn)有序推進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及向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所屬期為2019年度的上述基金收入,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xù)由原執(zhí)收(監(jiān)繳)單位負責。
二、上述基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后,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基金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
三、上述基金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分成、使用和時限等政策繼續(xù)按照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依法依規(guī)開展收入征管工作,確?;鹗杖爰皶r足額繳庫。
四、因誤收、繳費人誤繳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辦理退庫事宜;因收入減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guī)定辦理。
五、稅務總局要督促各地稅務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做好業(yè)務交接銜接和信息系統(tǒng)互聯互通工作,確保在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信息實時共享。
財政部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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