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逾期未申報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全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逾期未申報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全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1年12月27日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福建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為進一步規(guī)范逾期未申報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監(jiān)督廈門市各級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服務廈門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的規(guī)定,現就當事人逾期未申報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公告如下:
一、一個自然年度內首次發(fā)生逾期未申報行為,在稅務機關發(fā)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屬情節(jié)輕微,不予處罰。
二、除第一條情形外,對個體每次逾期未申報行為處50元罰款,對單位每次逾期未申報行為處100元罰款;對兩次以上逾期未申報行為一并補申報的,可按照“逾期未申報行為次數*單次罰款金額”計算處罰金額一并處罰,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已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二年的逾期未申報行為,屬情節(jié)嚴重,可對個體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同一申報期不同稅種逾期未申報行為視為一次逾期未申報行為。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廈門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第12項有關逾期未申報行為裁量基準內容同時廢止。此前已發(fā)生尚未處理的逾期未申報行為,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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