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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稅收票證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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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稅收票證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9號







為加強我省稅收票證管理,規(guī)范和統(tǒng)一日常業(yè)務操作,根據(jù)《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28號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3〕3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稅收票證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8〕3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稅收票證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8〕552號)等,對稅收票證管理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收票證和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種類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系統(tǒng)使用的稅收票證種類有《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非印刷)、《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電子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非印刷)、印花稅票、《印花稅票銷售憑證》(證明憑證)、《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征退憑證)等13種,將《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jù)》納入稅收票證范圍,作為視同現(xiàn)金管理的稅收票證進行管理。納入稅收票證管理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以下簡稱“專用章戳”)有:稅收票證監(jiān)制章、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印花稅收訖專用章、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等5種。

二、稅收票證的聯(lián)次和用途

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紙質稅收票證基本聯(lián)次、用途的基礎上,《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增加存檔聯(lián)(白紙紅油墨)、通知聯(lián)(白紙藍油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增加存檔聯(lián)(白紙紅油墨)。存檔聯(lián)用于稅務機關內部管理,通知聯(lián)用于納稅人辦理各種業(yè)務手續(xù),包括納稅人繳納契稅或耕地占用稅后交房產或國土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等情形。

三、稅收票證領發(fā)


(一)編報計劃。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要求,預計下一年度用票情況,編報《稅收票證領用計劃表(一)》、《稅收票證領用計劃表(二)》。

(二)領發(fā)程序。辦理領發(fā)稅收票證時,應使用省稅務局印制的《稅收票證領發(fā)單》或稅收征管系統(tǒng)制作打印的《稅收票證領發(fā)單》,領、發(fā)雙方共同清點、核對稅收票證種類、字軌、起止號碼、數(shù)量,清點核對無誤后,領、發(fā)雙方在《稅收票證領發(fā)單》簽章確認。

原則上稅收票證由專人專車領取。特殊情況下,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票管員”)和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開具人員需委托他人領取稅收票證的,受托人必須是本單位干部職工,須辦理委托手續(xù),填寫《稅收票證領取委托書》一式兩份,領發(fā)雙方各執(zhí)一份,妥善保管,票管員需連同《稅收票證領發(fā)單》裝訂保管,運送過程中應將稅收票證置于有效監(jiān)控范圍內。在確保安全前提下,可以使用郵政機要渠道寄送。

票管員和用票人(包括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稅收票證領用單位(人),統(tǒng)稱“用票人”)應人手一冊《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如果票管員對應的用票人較多,可以按照不同用票人設置《稅收票證結報繳銷分戶賬》,取代《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稅收票證結報繳銷分戶賬》可以使用《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的賬頁(后者為活頁式賬簿,賬頁格式及內容設計基本符合前者需要),賬簿封面需注明為《稅收票證結報繳銷分戶賬》。

用票人向票管員領取稅收票證時,除按規(guī)定使用《稅收票證領發(fā)單》外,還須持《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領取。如非首次領用稅收票證,須先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xù),再領發(fā)稅收票證。雙方清點核對無誤后,在《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或《稅收票證結報繳銷分戶賬》、《稅收票證領發(fā)單》上共同簽章確認。視同現(xiàn)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結報繳銷手續(xù)的,不得領取同一種類的稅收票證。

發(fā)放視同現(xiàn)金的稅收票證量不得超過1個月的使用量,對其他種類的稅收票證可適當寬松,根據(jù)用票人的具體情況,適度發(fā)放,避免浪費。

(三)《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非印刷)和《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非印刷)(以下統(tǒng)稱“兩類非印刷稅收票證”)僅限在稅收征管系統(tǒng)內領發(fā),無實物領發(fā)內容,自動在稅收票證開具環(huán)節(jié)完成。

四、稅收票證的保管

(一)確保稅收票證存放安全。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應當設置具備安全條件的稅收票證專用庫房;征收分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等機構(以下簡稱基層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應當配備稅收票證保險專用箱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以下簡稱“開具人”)在單位辦公室存放的稅收票證必須置于具有安全防范措施的專用箱柜內,不得隨意存放。票管員和稅收票證開具人員要經常檢查稅收票證安全情況,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等工作。

(二)攜票人員票不離身。開具人確有必要外出征收稅款的,要做到票不離身,稅收票證及專用章戳應當隨身攜帶,不準帶票(章)進行非工作性活動,嚴防丟失。

(三)及時盤點稅收票證。開具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將已開具稅收票證和剩余稅收票證與稅收征管系統(tǒng)的盤點信息核對?;鶎佣悇諜C關的票管員對用票人結存的稅收票證,在本月完成結報繳銷后,按月依據(jù)稅收征管系統(tǒng)稅收票證盤點功能編制的《稅收票證盤點表》《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進行清點核對,核對后如果出現(xiàn)賬面與實物不符的情況,盤點人據(jù)實填寫《稅收票證盤點表》“原因分析”欄目的內容,在《稅收票證盤點表》《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上互相簽章后存檔備查。

各級稅務機關對結存的稅收票證應當定期進行盤點,基層稅務機關按月、縣級稅務機關按季、市級稅務機關按半年、省級稅務機關按年進行盤點。盤點人根據(jù)稅收征管系統(tǒng)稅收票證盤點功能編制《稅收票證盤點表》,并依據(jù)盤點表與實物相核對,根據(jù)盤點情況據(jù)實修正、填寫盤點表各欄目,存檔備查。

五、稅收票證的開具

(一)先檢查,后開具。開具人在開具稅收票證時,必須先檢查稅收票證聯(lián)次、號碼、品質等印制質量,質量合格的按規(guī)定開具。

(二)專票專用、先領先用,順序開具。各種稅收票證均應按規(guī)定的使用范圍開具,不得混用。一個開具人領取多本同一種類票證時,要從其最小的號碼開始使用,按票證號碼順序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若干本同種稅收票證同時使用。

(三)開具人通過稅收征管系統(tǒng)輸出打印的兩類非印刷稅收票證,應手工加蓋征稅專用章,交納稅人作完稅憑證。不同打印設備造成的色差不影響效力。

(四)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時,不需提交聲明遺失的證明文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繳納入庫稅款或退還稅款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可以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復印件。兩類非印刷稅收票證遺失補開的,應調用原稅收票證再次打印,并由稅收征管系統(tǒng)自動注明打印次數(shù),不再開具新號碼的稅收票證。再次打印時,征稅專用章仍根據(jù)開具渠道,由電子稅務局加載輸出或開票人手工加蓋。

六、稅收票證的作廢

(一)因開具錯誤作廢的紙質稅收票證,應當在各聯(lián)注明“作廢”字樣、作廢原因和重新開具的稅收票證字軌及號碼,開具人及本單位主管稅收票證的負責人需在各聯(lián)簽名確認。

(二)《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非印刷)需作廢的,應收回已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在票面空白處注明作廢原因等情況;因納稅人遺失等原因不能收回已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需在一頁紙張上注明不能收回紙質稅收票證原因、作廢原因等情況,紙張大小與稅收票證一致,以便于裝訂保管。按前述規(guī)定在收回的紙質稅收票證或紙張上簽名。由票管員或基層稅務機關負責人與稅收征管系統(tǒng)中待作廢的稅收票證電子信息現(xiàn)場核對一致后,授權作廢。

收回的紙質稅收票證、情況說明應與其他稅收票證一起按照規(guī)定裝訂,存檔備查。

(三)在領發(fā)和開具稅收票證時,發(fā)現(xiàn)全包、全本印制質量不合格的,按規(guī)定銷毀;整本中部分印制質量不合格的,不合格的稅收票證全份保存,按開具作廢處理。

七、稅收票證的結報繳銷

(一)結報繳銷時限

1.用票人與票管員結報繳銷稅收票證

(1)稅務機關收取現(xiàn)金稅款開具的稅收票證,當?shù)卦O立國庫經收處的,稅務機關要嚴格執(zhí)行當日或次日結報繳銷的規(guī)定,將征收的現(xiàn)金稅款及時足額解繳入庫;當?shù)匚丛O國庫經收處的,應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額度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并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為準的“雙限要求”(以下簡稱“雙限要求”)辦理稅收票款的結報繳銷。

(2)代征代售人收取現(xiàn)金稅款開具的稅收票證(含銷售印花稅票),應按“雙限要求”及時足額解繳稅款,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開具的稅收票證,應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解繳稅款,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

(4)其他各種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時限可適當放寬,但一個月至少要結報繳銷一次。

2.基層稅務機關票管員與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票管員之間一個月至少結報繳銷一次。

(二)結報繳銷流程

1.用票人稅收票證結報繳銷

用票人每月應將當月截止至月結日(含月結日當日)已填用的并達到結報繳銷條件的各種稅收票證按期辦理結報繳銷。

各種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條件:

(1)《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電子繳款書》以稅款解繳入庫(征管系統(tǒng)中以上解銷號)作為結報繳銷條件。

(2)《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非印刷)、印花稅票及《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征退憑證)以其匯總的《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的稅款解繳入庫(征管系統(tǒng)中以上解銷號)作為結報繳銷條件?!抖愂绽U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及其所匯總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征退憑證)應一起結報繳銷。

(3)《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銷售憑證》(證明憑證)、《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非印刷)以開具作為結報繳銷條件。

(4)《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以稅款退庫(征管系統(tǒng)中以退庫銷號)作為結報繳銷條件。

(5)《稅務代保管資金收據(jù)》以稅款解繳入庫為結報繳銷條件。

(6)作廢的各類紙質稅收票證和數(shù)據(jù)電文稅收票證以作廢作為結報繳銷條件。

用票人應將當月已填用的并達到結報繳銷條件的稅收票證存根聯(lián)、報查聯(lián),以及開具作廢的全份稅收票證,連同應當結報繳銷的稅收票款等,填制或通過稅收征管系統(tǒng)打印一式兩份《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向票管員辦理結報繳銷。票管員對稅收票證用存信息、收取現(xiàn)金稅款的稅收票證所載稅款信息與現(xiàn)金稅款或匯總繳庫稅收票證所載稅款信息、《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登記信息進行核對,并與稅收征管系統(tǒng)信息比對,核實無誤的,雙方在《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上互相簽章,用票人和票管員各持一份,票管員所持有的《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應與結報繳銷的稅收票證一并裝訂,歸檔備查。此外,雙方按實際結報繳銷稅收票證的數(shù)量和起止號碼等信息各自登記《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或《稅收票證結報繳銷分戶賬》“填用數(shù)”和“作廢數(shù)”,沖減“結存數(shù)”,然后相互核對簽章,票管員還需登記《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使用稅收征管系統(tǒng)的可通過相應功能模塊打印《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代替手工登記各欄次內容。

代征代售人和扣繳義務人還應當報送代征、代扣稅款報告單,有條件的地區(qū),稅務機關應引導代征代售人和扣繳義務人報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稅款電子明細清單,列明納稅人名稱、稅種、稅目、稅款所屬期、稅額、已開具稅收票證字號等。

稅務機關、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應同時開具《印花稅票銷售憑證》,辦理票款結報繳銷時,稅務機關印花稅票銷售人員、代售人應將已開具的《印花稅票銷售憑證》所載明的印花稅票銷售數(shù)量、種類與銷售的印花稅票數(shù)量、種類進行核對,核實一致的,根據(jù)《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匯總填制《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持已開具的《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的存根聯(lián)和報查聯(lián),連同未銷售的印花稅票、未開具的《印花稅票銷售憑證》、所收取的稅款或稅款匯總繳庫的相關憑證,向票管員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

兩類非印刷稅收票證均應根據(jù)稅收征管系統(tǒng)中的稅收票證電子信息辦理結報繳銷手續(xù)。開票人開具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非印刷)辦理票款結報繳銷的期限和額度與《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一致,結報繳銷前,不得繼續(xù)領發(fā)開具。

票管員除審核用票人稅收票款結報繳銷的稅收票證外,還應對用票人未結報(包含未開具、開具未結等)的稅收票證進行查驗。使用稅收征管系統(tǒng)的,可在稅收征管系統(tǒng)完成稅收票款結報繳并對結果進行確認,實時進行盤點,依據(jù)稅收征管系統(tǒng)產出的盤點表進行稅收票證查驗。

2.票管員稅收票證結報繳銷

基層稅務機關票管員應向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票管員繳銷當月本單位用票人已結報繳銷的全部稅收票證。

繳銷已填用和作廢的稅收票證時應填制或通過稅收征管系統(tǒng)打印一式兩份《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票管員應對基層稅務機關繳銷的稅收票證進行復審(復審內容與方式與前述用票人稅收票證結報繳銷要求一致),核實無誤的,雙方在《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上互相簽章,各持一份,并將其與結報繳銷的稅收票證一并裝訂,歸檔備查。同時,票管員分別根據(jù)《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及時登記《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使用稅收征管系統(tǒng)的可通過相應功能模塊打印出《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

八、稅收票證損失的賠償


對丟失印花稅票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按照面額賠償;丟失印花稅票以外的視同現(xiàn)金管理的稅收票證,屬于稅收票證未開具或已填用未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的,稅務機關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每份200元的賠償,每次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20000元。

九、稅收票證崗位人員的離崗管理

票管員和開具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如外出學習、休假等)暫離崗位的,須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如不辦理而造成稅收票證、專用章戳、賬簿報表等資料損失的由本人負責。

(一)開具人暫離崗位應持《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向票管員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xù)。對結存未使用的稅收票證要進行清點,經票管員核對無誤后,憑《稅收票證領發(fā)單》《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辦理交回結存未使用稅收票證和專用章戳手續(xù),回崗時,向票管員重新辦理領取稅收票證和專用章戳手續(xù)。

(二)票管員暫離崗位不超過一個月的,合理安排領發(fā)稅收票證工作,保證離崗期間能夠滿足用票單位的用票需求;票管員暫離崗位超過一個月的,應在暫離崗位前對本單位的庫存稅收票證、專用章戳、賬簿報表等實物進行清點,并與《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的“結存數(shù)”相核對,編制《稅收票證盤點表》和《稅收票證交接清單》,經接管的票管員核對無誤后,移交人、接管人、監(jiān)交人共同簽章確認移交事實,交接雙方各持一份。暫離崗位的票管員回崗時,同樣應辦理以上移交手續(xù),方可重新上崗。移交中如發(fā)現(xiàn)賬實不符的,應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十、稅收票證核算

各級稅收票證核算機關必須按要求設置稅收票證賬簿,全面、連續(xù)、系統(tǒng)地記錄各種稅收票證業(yè)務的處理過程與結果,按月結賬,按年結轉,定期編報報表,存檔備查。使用稅收征管系統(tǒng)進行管理和核算的,由系統(tǒng)自動登記賬簿,可以不再設置紙質賬簿,但年終必須打印《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裝訂成冊,歸檔備查;不使用稅收征管系統(tǒng)核算、稅收征管系統(tǒng)沒有實時登記賬簿功能或稅收征管系統(tǒng)賬簿數(shù)據(jù)錯誤且無法更正的,須設置紙質賬簿,做到人工及時登賬,按月結賬,按年結轉。

稅收征管系統(tǒng)中產出的《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信息清冊》,其中兩類非印刷稅收票證信息量較大,可以從稅收征管系統(tǒng)中導出后,不需打印成紙質件,但電子件需按不同月份、種類、填發(fā)時間等進行整理,存檔備查。

稅收票證會計核算以一年為一個會計期間,每月末月結日后編報的《稅收票證用存報表》反映的是從年初至報表日時段的稅收票證的領、用、存情況,除“上期結存數(shù)”外,“本期入庫數(shù)”、“本期使用數(shù)”、“結存數(shù)”均為累計數(shù)。

基層稅務機關按月、縣級稅務機關按半年、市級稅務機關按年分別向各自上級稅務機關報送《稅收票證用存報表》。年度終了,同時報送電子版和紙質版報表,其他時間只報送電子版報表。

十一、稅收票證審核


稅收票證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稅收票證完整性、準確性和規(guī)范性三個方面?;鶎佣悇諜C關票管員應于用票人進行稅收票款結報繳銷當日進行審核,將《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及所附的稅收票證存根聯(lián)、報查聯(lián)等,與稅收征管信息系統(tǒng)比對,并對有關內容進行審核,有問題的立即整改或退回結報;基層稅務機關的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的票管員應在基層稅務機關票管員辦理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時對稅收票證進行復審,有問題同樣進行整改。

十二、稅收票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的裝訂保管

(一)已結報繳銷的稅收票證(作為稅收會計憑證隨稅收會計資料歸檔的除外)和作廢稅收票證應按統(tǒng)一方法整理、裝訂,登記造冊,連同稅收票證賬簿和稅收票證報表按保管要求移送歸檔,按規(guī)定期限保存。

1.稅收票證裝訂本著便于查閱、美觀、整齊的原則,按月區(qū)分種類裝訂成冊,一般每冊200份左右,每冊份數(shù)可根據(jù)本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增減。稅收票證使用量小的單位可按月將多個種類的稅收票證裝訂成一冊,同一種類的稅收票證須集中在一起,按結報繳銷時間順序裝訂。

2.多個開具人開具的同一種類的稅收票證可以一起裝訂,但同一開具人開具的稅收票證須集中在一起,按結報繳銷時間先后順序排序。每張《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附在對應的稅收票證之前,稅收票證按號碼從小到大排序,其中作廢的稅收票證單獨也按號碼從小到大排序,附在正常開具的稅收票證之后。票管員編制匯總《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裝訂在所對應的稅收票證第一冊最上面。報查聯(lián)和存根聯(lián)分別裝訂成冊,作廢稅收票證全份與報查聯(lián)裝訂在一起。

3.整理裝訂匯總繳庫業(yè)務對應的稅收票證,《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應與相應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征退憑證)等一起歸并裝訂,匯總繳庫的《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或稅收完稅證明在前,相應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征退憑證)等附后。通過橫向聯(lián)網電子繳稅系統(tǒng)匯總繳庫但沒有《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的,可通過在辦稅大廳或電子稅務局打印《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非印刷)、打印相應《稅收電子繳款書》、加蓋銀行章戳的銀行回單等作為憑證代替《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

4.每冊稅收票證必須加具封面、封底,并在封面注明單位、時間(年度、月份)、編號、各種稅收票證的填用數(shù)、作廢數(shù),經辦人簽章。

(二)稅收票證管理表、證、單、書、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按年、按不同種類分別整理歸類,并加具封面、封底,注明單位、時間(年度、月份)、編號、份數(shù),經辦人簽章,裝訂成冊,存檔備查。存檔備查資料包括:

1.《稅收票證領用計劃表(一)》;

2.《稅收票證領用計劃表(二)》;

3.《稅收票證領發(fā)單》;

4.《稅收票證領取委托書》;

5.《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領發(fā)附表》;

6.《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領用(交回)登記表》;

7.《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

8.已結報繳銷稅收票證存根聯(lián)、報查聯(lián)及作廢稅收票證等(作為會計憑證隨會計資料歸檔的除外);

9.《稅收票證盤點表》;

10.《稅收票證交接表》;

11.《稅收票證損失核銷報告審批單》;

12.《稅收票證停用和批量作廢申請審批表》;

13.《稅收票證銷毀申請審批單》;

14.《稅收票證銷毀清冊》;

15.《稅收票證賬務更正通知單》;

16.《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

17.《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

18.《稅收票證用存報表》;

19.《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用存報表》;

20.《刻制稅收票證專用章戳備案表》;

21.其他。

十三、稅收票證的檢查

稅收票證檢查的對象是本級及下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印制企業(yè)、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檢查方法可以根據(jù)檢查對象的不同,主要采用自查、互查、抽查、重點檢查等方法。

基層稅務機關應每季進行全面檢查;縣級稅務機關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抽查,市級、省級稅務機關應每年組織一次抽查,抽查單位數(shù)不得少于總數(shù)的30%,每3年應完成一輪檢查。

十四、專用章戳的刻制

(一)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印花稅收訖專用章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專用章戳由市級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式樣和要求統(tǒng)一刻制,章面“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印花稅收訖專用章”字樣的大小為三號,其他字樣的大小應適度,字跡清晰可辨,縣級及以下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超越權限刻制,刻制章戳的編號原則上不重號,即已使用、報廢、損失的章戳號碼不再重號刻制。市級稅務機關應當將最終刻制成功的章戳印模留底,集中備案。

(二)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由直接負責稅款征收并開立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縣或市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樣式和要求刻制使用,刻制章戳的字體大小、編號原則同上??讨普麓恋亩悇諜C關應當將最終刻制成功的章戳印模留底,集中備案。縣級稅務機關刻制章戳,需在5個工作日內(從章戳驗收入庫的次日起算)向市級稅務機關填報備案,市級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從收到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表次日起算)向省級稅務機關填報備案;市級稅務機關刻制章戳,需在5個工作日內(從章戳驗收入庫的次日起算)向省級稅務機關填報備案。

十五、專用章戳的領發(fā)(交回)


(一)市級稅務機關、縣級稅務機關、基層稅務機關票管員之間領發(fā)(交回)專用章戳,須在《稅收票證領發(fā)單》按欄目列明發(fā)放單位、領取單位等內容,并在《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領發(fā)附表》上加蓋專用章戳印模,雙方簽章確認,各執(zhí)一份。

(二)縣級稅務機關、基層稅務機關的票管員與領用人之間領發(fā)(交回)專用章戳,領用人須憑《稅收票證領發(fā)單》《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領取(交回)專用章戳,在《稅收票證領發(fā)單》按欄目列明發(fā)放單位等內容,還須在《稅收票證領發(fā)單》《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上加蓋專用章戳印模,雙方簽名確認。

基層稅務機關、縣級稅務機關票管員向領用人發(fā)放、收回專用章戳后,須憑《稅收票證領發(fā)單》及時登記《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領用(交回)登記表》,全面反映每一枚專用章戳自領用開始的去向,包括曾使用人和目前使用人等情況。

十六、專用章戳的使用

(一)每種專用章戳都具有特定的用途。開具各種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銷售憑證》等征收憑證時,均使用征稅專用章,不得以稅務機關的機關公章等其他任何章戳代替;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退庫憑證時,只能使用退庫專用章;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繳款書,或是納稅人通過橫向聯(lián)網電子繳稅系統(tǒng)繳納印花稅,而不是納稅人購買印花稅票并貼花劃銷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稅務機關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在對應的應稅憑證上,用以證明該應稅憑證已完稅;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只能加蓋在《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jù)》稅務機關蓋章處,以及辦理資金支付時,在支付票據(jù)上加蓋。其他表、證、單、書一律不得使用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印花稅收訖專用章和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專用章戳的使用須明確使用人,誰使用誰負責。

(二)稅收委托代征代售中,稅務機關應與代征代售單位明確其使用的具體印章,不得使用單位公章、財務專用章或業(yè)務章之外的其他印章,章戳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換。代征代售單位使用的印章應在稅務機關預留印鑒備案。

十七、專用章戳的保管


稅務機關對專用章戳視同稅收票證進行保管,基層稅務機關按月、縣級稅務機關按季、市級稅務機關按半年進行盤點,編制專用章戳盤點表。確保賬冊、賬表、賬實相符及專用章戳的安全。

十八、專用章戳的作廢

專用章戳使用一定時間,如有變形、破損、字跡模糊等情況,使用人應停止使用,及時交回基層稅務機關票管員,逐級交回至縣級稅務機關。縣級稅務機關票管員應妥善保管作廢停用的專用章戳,并在賬上反映,按作廢處理。票管員交回專用章戳的時限為收到專用章戳后10個工作日。以上交回過程中,應按前述規(guī)定辦理相應的手續(xù)。

十九、專用章戳的損失

發(fā)生專用章戳損失,應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及時查明損失專用章戳名稱、號碼、數(shù)量,詳細填寫《稅收票證損失核銷報告審批單》,逐級上報至有核銷權限的稅務機關,由有核銷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并經該稅務機關主管局長批準后,予以核銷處理。

二十、專用章戳的銷毀


只有刻制專用章戳的稅務機關才具有銷毀權限,對不同專用章戳,分別由縣級、市級稅務機關收入核算部門提出銷毀意見,編制《稅收票證銷毀申請審批單》和《稅收票證銷毀清冊》,提交同級稅務機關收入核算部門負責人審核、主管局長批準后銷毀。由市級稅務機關銷毀的,縣級稅務機關需將擬銷毀的作廢專用章戳先行移交至市級稅務機關。銷毀時,應按《稅收票證銷毀清冊》所列項目逐一核對,由兩人以上共同監(jiān)銷,銷毀后在銷毀清冊上簽章,歸檔保管。

二十一、專用章戳的核算

為了準確、清晰反映各種專用章戳的刻制、領發(fā)、保管、停用、上繳、作廢、銷毀等情況,市、縣、基層三級稅務機關需對專用章戳進行分類分戶記賬,按月結賬,按年結轉,定期編制《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用存報表》,報表報送要求與《稅收票證用存報表》一致。

二十二、專用章戳的離崗交接


在辦理專用章戳交接時,除必須填寫《稅收票證交接清單》,在清單上列明專用章戳名稱、數(shù)量外,須在《稅收票證交接清單》上加蓋章模。其他有關專用章戳交接的事項,按本公告前述“稅收票證崗位人員的離崗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二十三、專用章戳的檢查

各級稅務機關參照稅收票證檢查規(guī)定開展專用章戳檢查。檢查對象除本級及下級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外,還包括專用章戳刻制企業(yè)。專用章戳的檢查既可以單獨開展,也可與稅收票證的檢查一并開展。

二十四、其他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13〕502號)、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下發(fā)〈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國稅發(fā)〔2013〕191號)、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改委托代征單位結報限期限額的通知》(粵國稅發(fā)〔2016〕162號)、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粵地稅函〔2013〕109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點擊下載

1.稅收票證領用計劃表(一)

2.稅收票證領用計劃表(二)

3.稅收票證領取委托書

4.稅收票證盤點表

5.稅收票證交接清單

6.解繳憑證封面

7.刻制稅收票證專用章戳備案表

8.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領發(fā)附表

9.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領用(繳回)登記表

10.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用存報表表樣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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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明確, 稅收, 票證, 管理, 廣東省稅務局, 公告, 2019年, 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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