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益陽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益陽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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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益陽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益陽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為了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不動產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應依法適用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對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
1.住房:1.5%;
2.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動產:2%;
3.土地使用權:2%;
4.拍賣房產和土地使用權:2%。
三、對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采用核定征收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益陽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7號公告)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益陽市稅務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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