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0〕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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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全文廢止】
國稅函〔2000〕57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jù):財稅〔2011〕5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yè)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為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fā)放現(xiàn)金、實物或有價證券。
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法規(guī)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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