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電子發(fā)票服務平臺運營商辦理備案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電子發(fā)票服務平臺運營商辦理備案的通告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fā)〔2017〕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堅決查處第三方借減稅降費服務巧立名目亂收費行為的通知》(稅總發(fā)〔2019〕4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堅決查處第三方涉稅服務借減稅降費巧立名目亂收費行為的通知》(稅總發(fā)〔2019〕49號)有關規(guī)定,凡在本市提供增值稅電子發(fā)票平臺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運營商”),不論是否具有平臺所有權或在天津市設立機構,均應向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辦理備案。截至目前已在本市提供相關服務的運營商,請于2019年5月14日前按照下列要求重新辦理備案,對未按規(guī)定備案或者未如實報送備案信息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在本市從事電子發(fā)票第三方平臺服務,并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實施聯合懲戒。
一、提供資料
(一)平臺基本情況備案表(附件1);
(二)平臺建設的技術方案;
(三)平臺建設的管理方案;
(四)平臺服務收費標準(含電子發(fā)票版式文件生成、打印、查詢和交付等免費基礎服務以及增值收費服務的具體內容);
(五)與用戶簽訂的平臺服務合同(協(xié)議)模板;
(六)平臺用戶明細表(附件2);
(七)電子發(fā)票服務平臺運營商服務承諾書(附件3);
(八)電子發(fā)票第三方服務平臺排查情況表(附件4);
(九)電子發(fā)票第三方平臺收費排查情況統(tǒng)計表(附件5)。
二、備案方式
運營商將紙質備案資料遞交(含郵寄)至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地址為天津市河北區(qū)民主道16號,郵政編碼300010,聯系電話022-24465699,并將電子文檔傳至電子郵箱 tjgshlsc@163.com。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在收到運營商完整合規(guī)的備案資料后,在10日內將備案結果在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附件:【官網下載】
1.電子發(fā)票服務平臺基本情況備案表
2.平臺用戶明細表
3.電子發(fā)票服務平臺運營商服務承諾書
4.電子發(fā)票第三方服務平臺排查情況表
5.電子發(fā)票第三方平臺收費排查情況統(tǒng)計表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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