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稅政〔2019〕9號《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浙江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浙江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
浙財稅政〔2019〕9號
各市、縣(市、區(qū))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縣(市、區(qū))稅務局,浙江省稅務局稅費征收管理局:
為落實國家減稅惠民政策,進一步減輕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經省政府批準,現(xiàn)對浙江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優(yōu)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綜合所得項目,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60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6000元。
二、經營所得項目,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60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6000元。
三、納稅人年度內存在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由納稅人選擇一個所得類別享受減征稅收優(yōu)惠,兩類所得不重復享受;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以上身份的,選擇一種身份享受減征稅收優(yōu)惠,多重身份不重復享受。
四、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墩憬∝斦d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17〕36號)同時廢止。
各地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協(xié)調配合,主動做好政策宣傳解釋,方便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辦理納稅事務,確保專項優(yōu)惠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注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向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反映。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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