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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稅發(fā)〔2004〕42號《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河北省資源稅管理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2018年12月修訂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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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河北省資源稅管理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地稅發(fā)〔2004〕42號印發(fā),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6號修改)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河北省資源稅管理證明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點擊下載

1.資源稅管理證明式樣

2.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河北省資源稅管理證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資源稅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fā)〔1998〕49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chǎn)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shù)囟悇諜C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見附件1)。

第三條   凡開采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應稅礦產(chǎn)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chǎn)品時,可以向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chǎn)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jù)。

第四條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于生產(chǎn)規(guī)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nèi)(最長半年)多次使用的證明。“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于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yè)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jù)銷售數(shù)量一次開具一次使用的證明。

第五條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由納稅人所在地縣級稅務機關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由納稅人所在地縣級稅務機關或主管稅務所開具。

第六條  納稅人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開具“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

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填寫《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見附件2)并提供固定購銷單位購銷協(xié)議(或合同)和納稅人公章。

2.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根據(jù)納稅人填寫并提供的資料以及通過稅務機關內(nèi)部查詢方式,查詢納稅人稅務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信息以及納稅人已向稅務機關備案的財務會計制度、采礦許可證等,對納稅人以下內(nèi)容進行審核:財務會計制度是否健全,生產(chǎn)規(guī)模是否合適,購銷關系是否固定,是否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

3.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審核后在《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交稅務管理股(所)長簽署意見后報縣級稅務局。

4.縣級稅務局稅政管理股審核后交主管局長簽署意見,對符合開具條件的,由縣級稅政管理崗位主管人員開具“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并在《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填寫“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字號。

(二)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

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填寫《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并提供納稅人公章(或個人章)。

2.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根據(jù)納稅人填寫并提供的資料以及通過稅務機關內(nèi)部查詢方式,查詢納稅人稅務登記、法定代表人或個體經(jīng)營者的身份證、資源稅完稅憑證等信息,對納稅人以下內(nèi)容進行審核:稅務登記和資源稅完稅信息以及填寫的《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的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完稅證號是否完全一致,納稅人名稱與公章是否一致,納稅人為個體戶的,其稅務登記證號是否與個人身份證相符。

3.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審核無誤并在《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后,交稅務管理股(所)長審批。

4.審批同意后,由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為納稅人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并在《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填寫資源稅完稅證號和“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號,同時在納稅人所持的資源稅完稅證原件和復印件上標注“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已開具,資稅證號為XX號”,然后將復印件留底。

5.為方便納稅人,在市區(qū)或城區(qū)范圍內(nèi),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可由辦稅服務廳咨詢服務窗口直接受理。

第七條  在收到納稅人填報的《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后,對于符合開具條件的,稅務機關應分別于10個、1個工作日內(nèi)開具“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對不符合開具條件的,應在上述期限內(nèi)告知納稅人不開具的理由。

第八條  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chǎn)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jù)此不代扣資源稅。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注明的銷售數(shù)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chǎn)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并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 扣繳義務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備核查。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次月10日前,由主管人員對所屬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上月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進行查驗核銷,在“資源稅管理證明”上加蓋主管人員印章和單位公章并注明“已核銷”字樣。

第十條  “資源稅管理證明”可以跨省、區(qū)、市使用,復印件無效。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納稅人領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納稅人“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丟失后到稅務機關補辦的,稅務機關通過內(nèi)部查詢方式核對相關信息后予以補辦,“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遺失不補。

第十一條  “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制定,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印制。各級稅務局應建立“資源稅管理證明”領用、開具登記簿,詳細記錄使用情況,以備核查。

第十二條  對轉借、涂改、損毀、偽造及不按規(guī)定使用“資源稅管理證明”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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