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關于所屬區(qū)、縣(市)稅務局新組建派出機構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關于所屬區(qū)、縣(市)稅務局新組建派出機構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更好地服務納稅人并依法履行職責,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所屬各區(qū)、縣(市)稅務局新組建的派出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所屬各區(qū)、縣(市)稅務局設立派出機構共三類。主要負責:
(一)辦稅服務廳
各區(qū)、縣(市)稅務局新組建的第一稅務所負責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直接征收和服務工作,承接本局原辦稅服務廳承擔的所有業(yè)務和職責。
(二)專業(yè)化管理稅務所
各區(qū)、縣(市)稅務局新組建的第二稅務所負責區(qū)、縣(市)重點稅源集中管理、風險應對和區(qū)、縣(市)直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等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和平區(qū)稅務局第三稅務所負責本局轄區(qū)內(nèi)專業(yè)市場的稅收、社會保險費等基礎事項管理及風險應對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沈河區(qū)稅務局第三稅務所負責沈陽市五愛市場的稅收、社會保險費等基礎事項管理及風險應對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大東區(qū)稅務局第三稅務所負責本局轄區(qū)內(nèi)專業(yè)市場的稅收、社會保險費等基礎事項管理及風險應對工作。
(三)屬地管理稅務所(分局)
對除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各區(qū)、縣(市)稅務局稅源管理科和專業(yè)化管理稅務所按分類分級管理以外的納稅人實行屬地管理,由各區(qū)、縣(市)稅務局的屬地管理稅務所(分局)(具體名單見附件3)負責本所轄區(qū)域內(nèi)的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基礎事項管理及風險應對工作,就近向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服務,支持地方發(fā)展。
二、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所屬各區(qū)、縣(市)稅務局新組建的派出機構掛牌后,原派出機構稅(費)征管的職權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新派出機構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新派出機構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zhí)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所屬各區(qū)、縣(市)稅務局新組建的派出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業(yè)務印章,以新機構的名稱開展工作。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機構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組建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相關社保費和有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zhuǎn)準備工作還在進行中。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官網(wǎng)下載】
1.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所屬區(qū)、縣(市)稅務局的第一稅務所聯(lián)系方式一覽表
2.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所屬區(qū)、縣(市)稅務局的專業(yè)化管理稅務所聯(lián)系方式一覽表
3.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所屬區(qū)、縣(市)稅務局的屬地管理稅務所(分局)管轄范圍及聯(lián)系方式一覽表
國家稅務局總局沈陽市稅務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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