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為貫徹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fā)〔2017〕101號)規(guī)定,現將安徽省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我省定期定額戶的定額執(zhí)行期原則上為一年。
二、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zhí)行期內的實際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的,應當在定額執(zhí)行期結束后一個月內,以該期每月實際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定額執(zhí)行期內的實際經營額、所得額不超過定額的,取消年度匯總申報。
三、定期定額戶當期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核定定額并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四、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xù)三個月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額20%(不含)的,應當提請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重新核定期間原核定的定額不停止執(zhí)行。
五、本公告所稱“定期定額戶”“定額執(zhí)行期”“定額”,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確定;所稱“當期”,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3號)確定。
六、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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