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稅函〔2018〕41號《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停止福建省南平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出口退稅權(quán)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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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停止福建省南平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出口退稅權(quán)的批復
閩稅函〔2018〕41號
國家稅務總局南平市稅務局:
你局《國家稅務總局南平市稅務局關于停止福建省南平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出口退(免)稅資格的請示》(南稅發(fā)〔2018〕3號)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福建省南平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以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y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2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第(六)項規(guī)定,同意你局意見,停止為該企業(yè)辦理出口退稅半年。
此復。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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