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集安市稅務局關于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集安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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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集安市稅務局關于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集安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根據(jù)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集安市稅務局掛牌工作現(xiàn)已完成。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通化市稅務局關于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化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內(nèi)容基礎上,現(xiàn)就我市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持有的加蓋原國稅機關印章的發(fā)票領用簿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繼續(xù)有效。
二、納稅人已在原國稅、地稅機關采集的實名辦稅信息,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繼續(xù)有效。未采集實名辦稅信息的納稅人到新稅務機構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應采集實名辦稅信息。
三、納稅人與原國稅、地稅機關及商業(yè)銀行簽訂的委托繳稅三方協(xié)議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繼續(xù)有效。
四、原國稅、地稅機關與代征人簽訂的委托代征協(xié)議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仍在有效期內(nèi)的繼續(xù)有效,代征人依據(jù)原協(xié)議代征稅款。
五、原集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集安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為國家稅務總局集安市稅務局稽查局。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集安市稅務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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