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后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根據(jù)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合并成立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為確保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后稅務稽查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后,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啟用新的行政、業(yè)務印章,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的行政、業(yè)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后,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zhí)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新立案的案件均以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為執(zhí)法主體。
三、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承擔的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guī)定發(fā)布施行前,暫按原規(guī)定辦理。行政相對人對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四、稅務稽查未結案件處理。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分別對同一被查對象立案檢查且均未送達決定性文書的,由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進行案件合并及后續(xù)辦理。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各自立案檢查的未結案件,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按照原檢查范圍繼續(xù)辦理,不重新檢查,但與原檢查范圍所列稅種直接相關的稅費要一并處理。
五、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制發(fā)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xù)使用。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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