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1〕3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稅發(fā)〔1993〕045號文件廢止后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補充通知》
瀏覽量: 時間:2018-06-28 00:46:1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稅發(fā)〔1993〕045號文件廢止后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11〕36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稅發(fā)〔1993〕045號文件廢止后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附件《相關股息稅率低于或高于10%協(xié)定一覽表》補充如下:
與文萊協(xié)定股息稅率為5%;與尼日利亞協(xié)定股息稅率為7.5%;與澳大利亞協(xié)定股息稅率為15%。
補充后:相關股息稅率低于或高于10%協(xié)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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