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為提升納稅服務質效,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防范稅收風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現(xiàn)就湖北省范圍內實施實名辦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在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辦理特定涉稅事項前,對相關人員的實名信息進行采集和驗證的制度。
特定涉稅事項主要包括確認或變更納稅人登記信息、注銷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納稅申報、退稅、發(fā)票業(yè)務、稅收優(yōu)惠、稅收證明等。
二、實名信息采集的人員包括:辦稅人員,即代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的人員;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以及稅務機關確定的高稅收遵從風險行業(yè)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稅務機關采集辦稅人員、特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證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動電話號碼、人像信息。
本公告所稱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四、辦稅人員、特定法定代表人應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現(xiàn)場采集或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等方式進行身份信息采集。
五、辦稅服務廳現(xiàn)場開展實名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登記證件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登記證件復印件(未領取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件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以下簡稱“登記證件”);特定法定代表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稅務機關現(xiàn)場采集其實名信息,并記錄其與納稅人的關聯(lián)關系。
因身體狀況等客觀原因不能完成實名信息驗證的特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已完成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持納稅人登記證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附件1)辦理實名事項,并配合稅務機關完成實名信息驗證。
六、采取互聯(lián)網(wǎng)方式進行實名信息采集的,通過“湖北稅務”微信公眾號、“支付寶”稅務實名認證服務和移動辦稅平臺進行,辦稅人員、特定法定代表人需上傳身份證件信息,并通過人像識別認證后完成實名信息采集,系統(tǒng)同時記錄其與納稅人的關聯(lián)關系?;ヂ?lián)網(wǎng)方式目前僅支持持有居民身份證的人員身份信息采集。
七、已通過身份信息采集比對的辦稅人員再次辦理涉稅事項時,不再要求出示稅務登記證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材料。
八、稅務機關在辦稅人員辦理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款的特定涉稅事項時進行實名信息驗證。辦稅人員辦理實名信息驗證時,稅務機關通過現(xiàn)代身份識別技術將其身份證件上的人像信息或者已采集的人像信息與實時人像信息進行自動比對,驗證通過后,保存其實名辦稅相關信息及行為記錄。
九、納稅人已采集的實名信息發(fā)生變化,應當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納稅人未及時變更辦稅人員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jù)辦稅人員(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個人聲明(附件2)等相關資料,解除其與納稅人的關聯(lián)關系。
十、湖北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及特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十一、附件1《授權委托書》、附件2《個人聲明》,可以通過湖北省網(wǎng)上稅務局下載。
十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逗笔叶悇站?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授權委托書
2.個人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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