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調整2018年度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等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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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調整2018年度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等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根據《2017年重慶市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數據公報》,現將2018年度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等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公告如下:
一、重慶市單位和職工個人每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上限為18318元(含本數),按照月平均工資12%計算每月實際繳存的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住房公積金上限為2198元(含本數)。
二、重慶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數額標準調整為219816元(含本數)。
三、重慶市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繳費部分,每月計稅基數上限為18318元(含本數)。
上述標準調整自2018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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