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等規(guī)定,現(xiàn)將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共計7項,其中,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非居民企業(yè)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審批等3項由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局)實施。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等4項由主管稅務機關實施。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可直接向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省局指定納稅服務處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由省局實施的行政許可,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申請人可在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并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代辦轉報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轉報材料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并及時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稅務機關對代辦轉報事項應當做好臺賬登記。代辦轉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行政許可辦理系統(tǒng)在網上提出行政許可申請。通過網上提出許可申請的,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相關稅務文書。
五、實行實名辦稅,并已由稅務機關現(xiàn)場采集法定代表人(業(yè)主、負責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即時辦結。即時辦結的,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六、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的公告》(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清單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稅 務行政許 可項目分 項表
2.稅 務行政許 可文書樣 式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