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簡化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簡化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為貫徹國家稅務總局“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便利個體工商戶納稅人辦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3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現對簡化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
1.對個體工商戶核定個人所得稅方式,由核定附征率調整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核定標準如下: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的),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的)。
3.個體工商戶經營多業(yè)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行業(yè)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二、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停止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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