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地稅函〔2015〕62號《舟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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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
舟地稅函〔2015〕62號
各縣地方稅務局,定海、普陀地方稅務局,局屬各處室、分局:
為推進我市社會保險費征收“規(guī)范化、法制化、稅收化”進程,進一步規(guī)范繳費申報,防范執(zhí)法風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并報經(jīng)舟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5年12月(費款所屬時間)起執(zhí)行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制度。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期限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期限為每月15日前,遇法定休假日按規(guī)定順延,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加收對象
加收對象為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包括參照企業(yè)保險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yè)人員暫不加收。
三、歷史欠費加收
對2015年12月(費款所屬時間)之前的欠費,滯納金加收時間,統(tǒng)一從2017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
四、緩繳期限
繳費人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jīng)批準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全市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積極開展宣傳告知工作,務必以最有效辦法通知到相關各繳費單位,對有歷史欠費的繳費單位,應明確告知其滯納金加收的最后期限,督促其依法履行繳費義務。
舟山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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