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時間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時間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負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20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并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周期
已實行簡并征期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時間原則上調整為按季申報,即季度終了后15日之內報送本季度內三個月的月報。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仍可按月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月報)。
二、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信息國稅、地稅共享
納稅人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主管國家稅務局或主管地方稅務局一方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不需再向另一方報送。受理機關對相關信息一次采集、雙方共享。
三、執(zhí)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點擊下載】
1.關于《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時間的公告》的起草說明
2.關于《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時間的公告》的解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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