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水利廳關于水資源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水利廳公告2017年第5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水利廳關于水資源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水利廳公告2017年第5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fā)〔2017〕67號)等規(guī)定,現(xiàn)對水資源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取用不同類別水資源的,應當分別核算取用水量;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額標準。
二、納稅人應于取得取水許可證或取水許可信息變更后15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取水許可證復印件,填報《水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表》(附件1)。納稅人取得兩個以上取水許可證的,應分別填報《水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表》(附件1)。
三、以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承擔水資源管理職能的機構(gòu)(以下統(tǒng)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建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月31日前下達當年取用水計劃并抄送取水審批機關。納稅人在獲得取用水計劃后15日內(nèi),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四、除水力發(fā)電和火力發(fā)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外,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5日內(nèi),向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取水許可取用水量??h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納稅人申報之日起5日內(nèi)完成取水許可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并向納稅人核發(fā)《四川省水資源稅納稅人取水許可取用水量申報及核定書》(附件5)。
五、納稅人按照行業(yè)或類別進行納稅申報,分別填報《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A》(附件2)和《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B》(附件3)。除水力發(fā)電和火力發(fā)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外,納稅人須同時報送《四川省水資源稅納稅人取水許可取用水量申報及核定書》(附件5)。
六、對具有減免稅性質(zhì)代碼的水資源稅減免稅項目,納稅人應按規(guī)定填報《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附件4)。
七、除超限額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取用水按年征收外,水資源稅按季征收。其中稅款所屬期為2017年12月的,自月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nèi)申報納稅。
八、本公告施行時間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點擊下載】
1.水資源稅稅源信息采集表
2.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A
3.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B
4.水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
5.四川省水資源稅納稅人取水許可取用水量申報及核定書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四川省水利廳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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