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按照機動車全國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試點范圍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按照機動車全國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試點范圍的通知
湖南、廣東、海南、四川、甘肅省和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完善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機制,稅務總局決定擴大以機動車全國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的試點范圍。現(xiàn)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nèi)容
完善現(xiàn)行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機制,試行以機動車全國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作為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稅務總局定期采集機動車全國市場交易價格,計算機動車全國市場平均交易價格并以此作為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執(zhí)行。新的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按周發(fā)布,車輛購置稅征收系統(tǒng)每周進行最低計稅價格版本的自動啟用。車輛購置稅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流程不變。
二、試點單位和試點時間
本次擴大試點單位為湖南、四川省和寧波市國稅局,試點工作自2017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原試點的廣東、海南、甘肅省國稅局按本次試點內(nèi)容和要求繼續(xù)實施。
三、試點要求
(一)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優(yōu)化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機制,既符合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的要求,又有利于改進車輛購置稅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進一步提高車輛購置稅征管效率。各試點單位要充分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積極推進。
(二)統(tǒng)一部署,積極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各試點單位要組織包括貨物勞務、征管科技、電子稅務等部門參與的專門力量,積極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各部門要主動與稅務總局相關司局對接,深入領會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確保試點工作如期實施。
(三)加強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強化效應分析。試點工作實施后,各試點單位要密切關注新舊機制的變化,及時掌握同一配置序列號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變化情況,深入分析試點期間所有完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變化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四)切實做好宣傳工作,及時關注輿情并化解矛盾。車輛購置稅事關廣大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容易引起征納矛盾。試點實施后,各試點單位要切實做好有關試點工作的各項宣傳工作,積極解答納稅人的問題,引導納稅人依法納稅,避免出現(xiàn)新的征納矛盾。
自2017年5月起,各試點單位(湖南、廣東、海南、四川、甘肅、寧波)應于每月10日前通過可控FTP向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上報上月試點工作階段性報告及相關統(tǒng)計報表,報表式樣見附件,上傳路徑為:“貨物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試點工作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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