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公告2017年第10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公告2017年第10號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以下簡稱“38號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y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的規(guī)定和要求,現(xiàn)將我市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對我市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家具、食品、藥品及其他產品并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38號通知所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抵扣。
農產品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guī)定的初級農產品。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8月1日
現(xiàn)將《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解讀如下:
將我市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家具、食品、藥品及其他產品并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
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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