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財稅〔2021〕23號《重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
瀏覽量: 時間:2021-09-03 05:14:27
重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
渝財稅〔2021〕23號
各區(qū)縣(自治縣)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我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明確如下:
一、固定業(yè)戶,納稅人所在地為納稅人住所地(機構(gòu)所在地)。其中固定業(yè)戶異地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預繳增值稅的納稅地點。非固定業(yè)戶,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增值稅或消費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三、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納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人的住所地(機構(gòu)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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