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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關于跨地區(qū)經(jīng)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公告2016年第8號)【2018年修訂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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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關于跨地區(qū)經(jīng)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修訂版全文】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公告2016年第8號







【2016年5月13日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公告2016年第8號發(fā)布;依據(jù)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修訂】
 





為規(guī)范我省跨地區(qū)經(jīng)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跨地區(qū)經(jīng)營的總分支機構,申請增值稅匯總納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總分支機構在省內(nèi)跨縣(市)設立,分支機構為非獨立法人企業(yè);

(二)總分支機構實行統(tǒng)一采購配送、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規(guī)范化管理;

(三)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實現(xiàn)計算機聯(lián)網(wǎng),能夠進行實時監(jiān)控、實時數(shù)據(jù)交換、實時庫存管理等功能;

(四)具有完備的內(nèi)部控制制度,有明確的會計核算、資金使用、貨物移送、提供勞務和服務管理制度;

(五)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實現(xiàn)信息管理系統(tǒng)有效監(jiān)控,財務核算規(guī)范,準確提供稅務資料。

二、截至申請受理日,總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匯總繳納增值稅:

(一)騙取出口退稅;

(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

(三)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四)稅務違法違章案件尚未結案。

三、跨地區(qū)經(jīng)營的總分支機構申請增值稅匯總納稅的,應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如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單》(見附件1);

(三)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復印件。

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申請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進行核實,出具初審意見,報省稅務局,由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批準??偡种C構按批準機關確定的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

五、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應當?shù)怯洖橐话慵{稅人,其所屬分支機構在一個縣(市)范圍內(nèi)設有兩個以上分支機構的,可確定一個分支機構承擔管理職責,負責本地區(qū)納稅申報、發(fā)票領用等各種涉稅事宜,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六、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應將本地區(qū)的銷售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等信息歸集匯總,填寫《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見附件2),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傳遞給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包括免稅項目的銷售額。匯總的進項稅額包括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

匯總納稅的總分支機構實現(xiàn)的銷售額由總機構核算銷項稅額,取得的允許的進項稅額一律由總機構申報抵扣。

七、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增值稅匯總納稅的電力、電信、郵政、鐵路和航空運輸?shù)刃袠I(yè)的總分支機構外,實行匯總納稅的總分支機構適用以下方式之一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收入比例方式

1.總機構匯總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額,按總分支機構收入比例計算各機構應繳納的稅額,編制《各機構增值稅稅款分配明細表》(見附件3),并及時轉交分支機構;

2.分支機構按分配的稅額,就地申報納稅;總機構按匯總的稅額進行申報,按分配的稅額納稅。

3.計算公式為:

(1)收入比例=各機構應稅銷售額÷匯總的應稅銷售額

(2)各機構分配的稅額=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額×各機構收入比例

(二)預征率方式

1.分支機構按照應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增值稅,就地申報納稅;總機構按匯總計算的應納稅額進行申報,按抵減分支機構已預繳的增值稅額后的稅額進行納稅。

2.計算公式為:

(1)分支機構應預繳稅額=分支機構的應稅銷售額×預征率

(2)總機構匯總的應納稅額=匯總的銷項稅額-匯總的進項稅額

(3)總機構應補(退)稅額=總機構匯總的應納稅額-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

(三)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

1.總機構匯總申報納稅,分支機構不進行申報納稅。

2.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總機構匯總的應納稅額=匯總的銷項稅額--匯總的進項稅額

八、總機構可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tǒng)一領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普通發(fā)票,并下?lián)芙o各分支機構使用。總分支機構也可以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領用發(fā)票。

總分支機構之間移送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服務等應使用統(tǒng)一的內(nèi)部調(diào)撥單據(jù),不得開具發(fā)票。

九、新設立、變更或注銷分支機構,應由總機構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省稅務局備案,并分別報送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十、總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批準機關可以取消其匯總納稅資格:

(一)總分支機構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

(二)總分支機構有稅收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十一、總分支機構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及其他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不適用本公告。

十三、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市縣的納稅人的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瓊國稅發(fā)[2002]18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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