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發(fā)〔2005〕121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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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浙地稅發(fā)〔2005〕121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jù):2019年8月9日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公告2019年第10號)
各市、縣(市、區(qū))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fā)寧波),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外稅分局、稽查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個人取得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fā)〔2004〕17號)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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