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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1996〕2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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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6〕216號                 1996-11-29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關于印發(fā)〈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15號,以下簡稱辦法),切實加強對欠稅人的稅收控管,現將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對欠稅人實施出境限制應嚴格掌握,原則上個人欠稅3萬元以上,企業(yè)欠稅20萬元以上,方可函請公安邊防部門實施邊控。但對拒不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不受上述金額限制。

對納稅人的欠稅事項,凡能在境內控管的,盡可能不要留待欠稅人出境時解決。

二、各地稅務機關在提出阻止欠稅人出境申請前,應認真調查核實,掌握詳實情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欠稅人所在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阻止欠稅人出境布控申請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報審批稅務機關),連同有關書面材料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二)計劃單列市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申請,應報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備案后,由市稅務機關統(tǒng)一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三)省級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應在24小時內審批完畢,并將審批意見通知申請稅務機關。審批同意的,由審批機關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送同級公安廳、局辦理邊控手續(xù)。

四、公安邊防部門阻止欠稅人出境時,申請阻止出境的稅務機關應派員到場,并告知當事人其被阻止出境的事由、依據、欠稅金額,及未結清稅款或未提供納稅擔保前不得離境等內容。

五、被阻止出境的欠稅人結清所欠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后,稅務機關應立即依照布控程序撤控。即由申請布控的稅務機關填寫《阻止欠稅人出境撤控申請表》,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審批稅務機關同意后,填寫《阻止欠稅人出境撤控通知書》,送同級公安廳、局辦理撤控手續(xù)。

六、審批機關在阻止欠稅人出境結案后,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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