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6〕17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06〕176號 2006.12.29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對由中國婦女發(fā)展基金會募集社會捐贈資金統(tǒng)一購置的,用于“母親健康快車”公益項目使用的流動醫(y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該項目車輛的免稅指標計劃(包括車輛型號、受贈數(shù)量、受贈單位和車輛照片),每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后共同下達。車主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據(jù)此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xù)。
現(xiàn)將中國婦女發(fā)展基金會申請的2005、2006年“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154輛流動醫(y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一并下達(詳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7年5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nèi)、外觀彩色照片(下載地址為國家稅務總局服務器:FTP//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專用車免稅圖冊”)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對本次下達的免稅指標中已征稅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為車主辦理退稅手續(xù)。
附件:2005-2006年“母親健康快車”項目流動醫(yī)療車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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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財稅〔2006〕17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母親健康快車, 專用車輛, 免征, 車輛購置稅,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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