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條款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條款廢止】
國稅發(fā)〔1999〕58號
【條款廢止,廢止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本通知第三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條款廢止?!?/span>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qū)請示,要求對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做出法規(guī)。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yè)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yǎng)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征稅問題
實行內部退養(yǎng)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應按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yè)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fā)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條款廢止】關于個人取得無賠款優(yōu)待收入征稅問題
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yōu)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yè)保險費(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yōu)待收人,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人,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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