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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函〔2015〕3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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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稅總函〔2015〕384號                     2015-07-15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27號)文件要求,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核定審批已列為其他權力事項。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提高工作效率,現(xiàn)就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白酒生產企業(yè)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以上的各種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調整為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稅局)核定,核定比例繼續(x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及相關管理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第一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省國稅局在接到市國稅局上報的核定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請示后,原則上于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工作。

三、省國稅局于每季度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情況統(tǒng)計表》(見附件),將所有已核定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

四、省國稅局要切實加強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工作。一是按照通知要求,進一步細化本地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措施。二是按時完成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和核價情況上報工作。

五、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已達到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且尚未核定的,一律按照本通知執(zhí)行。

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情況統(tǒng)計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7月15日
 



附 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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