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199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注:依據(jù)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本通知全文廢止】
提示: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后續(xù)管理的公告》,本法規(guī)第二條關于“可在報經(jīng)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批準后”的規(guī)定和第三條自2016年1月28日起同時廢止。
一、關于所得性質認定問題
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xiàn)或業(yè)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fā)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shù)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guī)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個人在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后再轉讓所取得的所得,屬于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法規(guī)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適用有關對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guī)。
二、關于計稅方法問題
上述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jīng)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批準后[條款失效],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條款失效]關于申報材料問題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就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將納稅人認購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種類、數(shù)量、認購價格、市場價格(包括國際市場價格)等情況及有關的證明材料和計稅過程一并報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
![鄭州外資企業(yè)服務中心微信公眾號](http://www.dyerandpostasalon.com/weixin.jpg)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