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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1999〕1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yè)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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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yè)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9〕145號             1999-08-06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為認真貫徹中央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徹底脫鉤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全面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yè),總體要求是,“徹底脫鉤,全面整頓,規(guī)范管理,健康發(fā)展”。

現(xiàn)將總局制定的《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yè)實施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yè)實施方案

 



1994年以來,稅務代理行業(yè)在各級稅務機關的扶持下得到了較快的發(fā)展,并在規(guī)范稅收征納雙方關系、提高辦稅質量、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稅務代理也存在不少問題,突出的是許多稅務機關沒有嚴格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各級稅務機關都不得設立稅務代理機構,在職稅務干部一律不準從事稅務代理業(yè)務”的規(guī)定,直接從事稅務代理業(yè)務;也有一些社會中介機構未經批準非法從事稅務代理業(yè)務;還有的稅務代理機構違規(guī)從事代理。這使一些地區(qū)的稅務代理秩序較為混亂,并引發(fā)了一些違法違紀案件,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為堅決貫徹國務院關于稅務代理的有關指示和全國稅務局長會議精神,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全面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yè),稅務機關興辦或掛靠稅務機關的稅務代理機構要徹底脫鉤改制,非法設立的稅務代理機構要堅決予以取締,全面整頓稅務代理秩序,使稅務代理行業(yè)朝著規(guī)范化的道路健康發(fā)展。

一、清理整頓的目的和對象


清理整頓的目的:認真貫徹中央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有關規(guī)定和國務院領導關于稅務代理的重要指示,全面清理整頓稅務代理機構,徹底脫鉤改制,規(guī)范稅務代理行為,促進稅務代理事業(yè)健康發(fā)展,使稅務代理真正成為獨立、公正的社會中介行業(yè),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和稅收征管改革進一步深化的需要,充分發(fā)揮其在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清理整頓的對象:從事稅務代理的所有機構。

二、清理整頓的內容和重點
 
(一)堅決取締非法設立的稅務代理機構,嚴禁非法從事稅務代理

稅務代理是一項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社會中介服務行業(yè),其代理資格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后方能取得。因此,凡未經省級以上稅務主管部門批準的稅務代理機構,均屬于非法設立的稅務代理機構,必須堅決予以取締,立即停止執(zhí)業(yè)。對非法設立的稅務代理機構的資產要進行清查,對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對情節(jié)嚴重的要提請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凡未取得稅務代理資格的機構所從事的稅務代理業(yè)務,稅務機關一律不得受理。  

(二)全面清理稅務機關興辦或掛靠的稅務代理機構,實行徹底脫鉤

稅務機關是行使稅務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具有管理監(jiān)督稅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行為的職能,而不能興辦稅務代理機構,不能直接從事屬于社會中介性質的稅務代理,也不能接受稅務代理機構的掛靠。因此,凡是由稅務機關興辦或掛靠稅務機關的稅務代理機構,必須在編制、人員、財務、職能、名稱五個方面與稅務機關徹底脫鉤,并實施改制。

1.編制脫鉤

在稅務機關事業(yè)編制序列的稅務代理機構應立即退出;雖不在編而由稅務機關興辦或掛靠稅務機關的稅務代理機構必須脫鉤,解除掛靠關系。退出或脫鉤后的稅務代理機構要成為獨立的社會中介組織,與稅務機關不再有任何隸屬關系。

2.人員脫鉤
 
(1)由稅務機關派往稅務代理機構工作的原稅務機關公職人員,愿意留在代理機構繼續(xù)從事稅務代理業(yè)務的,必須在1999年12月31日(脫鉤基準日)前與稅務機關辦理離職手續(xù);愿意返回稅務機關工作的,由原機關接收并安排適當工作。

(2)凡使用行政或事業(yè)編制,專門調入(接收)從事代理工作的人員,一律與稅務機關解除關系,人事檔案可轉至當?shù)厝瞬沤涣髦行?,或當?shù)厝耸虏块T認可的單位。

(3)已辦理離退休手續(xù)的返聘人員,其人事檔案由稅務機關繼續(xù)保管,稅務代理機構按國家聘請離退休人員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3.財務脫鉤
 
(1)以1999年10月31日為基準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稅務代理機構進行清產核資。本著“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要兼顧發(fā)起、掛靠單位資本投入與稅務代理人員智力勞動形成稅務代理機構資產積累的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界定產權。產權界定后,采取租賃、出售等方式,妥善處理稅務代理機構的存量資產。

(2)稅務代理機構上交發(fā)起、掛靠單位的一切資金、資產屬國有資產,不得變相成為小集體的財物或私分,違者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嚴肅處理,構成犯罪行為的送司法機關懲處。

4.職能脫鉤

(1)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服務機構,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行使稅務機關的行政職能,禁止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執(zhí)業(yè)或招攬業(yè)務,禁止依靠行政權力占領市場。

(2)稅務機關的行政職能不準轉移,凡是違反規(guī)定將稅務征管職能賦予稅務代理機構的,必須立即收回,并不得用行政權力為稅務代理機構指定客戶,以各種名義向稅務代理機構收費。  

5.名稱脫鉤
  
(1)凡冠以稅務機關或其他行業(yè)、部門稱謂的稅務代理機構必須更改其名稱,所有稅務代理機構都不得冠以部門、行業(yè)稱謂,也不能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區(qū)名。

(2)稅務代理機構的辦公地點要與稅務機關分開,不準在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設置稅務代理窗口或柜臺,已經設置的要立即遷出或撤掉。

(三)稅務代理機構的改制與審定

稅務機關興辦或掛靠稅務機關的稅務代理機構在按上述標準、要求脫鉤以后要進行改制。稅務代理機構脫鉤后,必須按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關于稅務代理機構設立審批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改制為有限責任或合伙稅務師事務所。參與事務所改制的員工(以脫鉤基準日為準)對事務所剩余資產具有所有權,并享有出資權。事務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資入股。

1.改制的稅務代理機構必須向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稅務代理機構改制申請報告,并附下列材料:

(1)脫鉤后注冊稅務師及從業(yè)人員的材料;

(2)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凈資產處理的材料;

(3)出資人的材料;

(4)脫鉤改制后的章程(草案);

(5)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2.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對稅務代理機構改制的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的稅務代理機構改制申請報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定。稅務代理機構憑總局批復文件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3.經初審或審定不合格的代理機構,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應及時通知其辦理注銷手續(xù)。
 
對其他部門、單位興辦或掛靠的稅務代理機構比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其他稅務代理機構的重新審定按總局稅務代理機構設立審批辦法的規(guī)定在1999年年底以前辦理報批手續(xù)。

(四)全面整頓稅務代理秩序,規(guī)范稅務代理行為

稅務代理是連接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橋梁和紐帶,只有充分發(fā)揮其積極作用,才會有益于國家利益,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必須建立起良好的稅務代理秩序,規(guī)范稅務代理行為。

1.重點整頓稅務代理機構違反稅務代理自愿原則,強制納稅人代理的行為。凡稅務代理機構實行強制代理的,要退還所收代理費用,還要視其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責令停業(yè)整頓等處罰。

2.重點檢查稅務代理收費問題。稅務代理收費要嚴格執(zhí)行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合理收費。對違反物價部門規(guī)定超標準收費的,要退還多收部分;對雖沒超過收費標準,但服務質量差的,要限期整改;對只收費不服務的,要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并退還所收取的代理費。

3.檢查稅務代理機構制度建設和執(zhí)行情況。稅務代理機構沒有建立管理制度,或有制度而沒有落實的,要認真進行整頓。稅務代理機構要建立各項規(guī)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操作規(guī)程,提高服務水平,保證代理質量,以誠實、高效的服務取信于委托人,服務于委托人,充分發(fā)揮稅務代理的積極作用。

4.稅務代理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稅務代理,對以稅務代理的名義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利用欺詐手段騙取錢物,損害國家和納稅人利益的,要依法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三、清理整頓的方法和步驟

(一)清理整頓工作方法

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分兩步走,稅務代理的清理整頓采取自查與檢查相結合的方法。清理整頓工作由各地稅務機關具體組織實施;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檢查驗收;總局按照時間進度進行抽查。  

(二)清理整頓工作步驟

1.部署動員階段(1999年8月)

省級稅務機關要按照本方案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清理整頓具體實施方案,并進行全面部署。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代理機構要組織干部、員工認真學習文件,進行思想動員,明確清理整頓的目的、意義和政策要求;制定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方案,做好清理整頓的各項準備工作。

2.清理整頓及機構脫鉤階段(1999年9月至10月)

在省級稅務機關的具體指導下,各地對從事稅務代理的所有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整頓,重點做好稅務代理機構的人員、財務等方面的脫鉤工作。

省級稅務機關對清理整頓及脫鉤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并由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向總局呈報稅務代理機構脫鉤及清理整頓的報告。

3.機構改制與審定階段(1999年11月至12月)

 稅務代理機構脫鉤后進入改制階段。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對改制的稅務代理機構,可采取分期驗收,分批上報的辦法進行。

總局將按照脫鉤改制標準和稅務代理機構設立及審批辦法的規(guī)定,審定和審批稅務代理機構,并對各地清理整頓工作進行重點檢查和抽查。

四、清理整頓工作要求


(一)認真學習,提高認識。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yè)是一項政策性強、難度大的工作。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務必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總局有關清理整頓的文件精神,要充分認識到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yè)是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迫切需要,是保證稅務代理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的重要舉措。要做到高度重視,態(tài)度端正,積極支持,使此次清理整頓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強領導,嚴密組織。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yè)不僅涉及到各級稅務機關和一部分稅務人員,也涉及到稅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而且還關系到廣大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和主要領導要把清理整頓、脫鉤改制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態(tài)度要堅決,措施要得力,抽調骨干力量組成專門班子,與工商、物價等部門密切協(xié)作,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切實貫徹落實??偩謱Ω鞯刎瀼芈鋵嵉那闆r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頂而不辦者將嚴肅處理。

(三)稅務機關要關心支持稅務代理事業(yè)的發(fā)展。稅務代理事業(yè)的規(guī)范發(fā)展,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征納秩序。為此,在脫鉤改制過程中,各級稅務機關在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盡量將稅務代理機構的存量資產通過租賃等方式進行處理,以促使改制后的代理機構正常運行。同時。各級稅務機關在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后,要繼續(xù)關心支持稅務代理事業(yè),積極為他們提供稅收政策、法令規(guī)定和稅收信息,逐步增加注冊稅務師的可做業(yè)務,并通過嚴格依法治稅為稅務代理創(chuàng)造良好的執(zhí)業(yè)環(huán)境,促使其規(guī)范運作和健康發(fā)展,以充分發(fā)揮其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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