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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中法〔2020〕145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

瀏覽量:          時間:2020-07-22 23:42:10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拍賣財產工作指引







深中法〔2020〕145號






為了規(guī)范破產程序中涉及網絡拍賣財產的有關事項,保障破產變價依法、公開、透明、高效,實現(xiàn)財產價值最大化,維護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破產辦理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一條【網絡拍賣優(yōu)先原則】破產程序中變價出售債務人財產的,應當采用網絡拍賣方式,法律及其他有關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的除外。

擬不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變價出售財產的,管理人應當在財產變價方案中充分說明理由。

第二條【價值最大化原則】網絡拍賣財產以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為原則。管理人應當積極、靈活采取適當措施,提高債務人財產的變現(xiàn)價值。

第三條【及時變價原則】管理人應當根據(jù)財產實際狀況,及時啟動網絡拍賣程序,防止財產貶值、受損或者破產費用不當增加。

第四條【選擇適當方式原則】管理人可以根據(jù)財產的性質、狀態(tài)等,采取整體營業(yè)轉讓、多個財產打包、分別處置、增值后處置等適當方式,提升債務人財產和營業(yè)價值。

第五條【整體變價優(yōu)先原則】債務人財產具有營運價值的部分,管理人應當優(yōu)先采用整體拍賣的方式變價出售,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減值。

第六條【網絡拍賣實施主體】管理人是網絡拍賣債務人財產的實施主體。管理人實施的網絡拍賣工作應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

第七條【確定網絡拍賣方式】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變價出售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人應當在財產變價方案中說明財產狀況、起拍價及其確定方式、流拍后的降價幅度、拍賣公告期限、變價可能產生稅費的負擔、是否聘請輔助拍賣機構及其產生費用的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八條【網絡拍賣平臺】網絡拍賣平臺應當從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進行選擇。

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提供網絡拍賣平臺名單,并就變價出售平臺的選定征詢債權人意見。獲得出席會議的債權人同意票數(shù)最多的網絡拍賣平臺即為債務人財產變價出售財產平臺。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需要提前變價,或者選定網絡拍賣平臺時債權人同意票數(shù)相同以及債權人會議未能做出選擇的,由管理人選定網絡拍賣平臺。

第九條【拍賣程序啟動】管理人應當于人民法院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后的十日內,啟動網絡拍賣工作。

人民法院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財產存在下列情形的,管理人應當立即啟動網絡拍賣工作:

(一)債務人財產設有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依法要求行使擔保物權的;

(二)債務人財產存在季節(jié)性、鮮活、易腐敗變質、易損易貶值、保管和管理費用過高等情形,需要盡快變價出售的。

第十條【宣破前財產變價】人民法院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財產存在本指引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管理人依照下列程序啟動網絡拍賣:

(一)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進行變價的,管理人應當制作財產提前處置方案,經人民法院同意后及時啟動;

(二)債權人會議組成后進行變價的,管理人應當根據(jù)經債權人會議通過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財產變價方案及時啟動,并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報告。

第十一條【利害關系人請求變價財產】債權人、債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債務人財產存在本指引第九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可以向管理人申請及時變價出售。管理人經審查認為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處理;認為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作出書面回復。

第十二條【非重整必需財產的變價】重整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當及時確定債務人財產是否為重整所必需。非重整必需財產的網絡拍賣參照本指引第十條的規(guī)定啟動。

第十三條【網絡拍賣報告】管理人應當于發(fā)布首次拍賣公告前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拍賣報告。

拍賣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財產的實際情況,包括財產名稱、種類和性質、數(shù)量、權屬狀況、權利負擔、占有使用、已知瑕疵、稅費負擔等;

(二)參與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三)上拍時間、競價周期;

(四)起拍價、保證金數(shù)額、拍賣尾款的支付方式;

(五)拍賣次數(shù)限制、流拍后的處理方式;

(六)優(yōu)先購買權主體及權利性質;

(七)拍賣財產所產生稅費及負擔方式;

(八)輔助拍賣服務情況;

(九)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網絡拍賣公告】管理人應當在選定的網絡拍賣平臺上發(fā)布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應當載明本指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以及財產交付方式、拍賣依據(jù)、風險提示等內容。

第十五條【拍賣公告期】管理人應當根據(jù)財產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拍賣公告期。

拍賣財產需要進行現(xiàn)場看樣、資料查閱或者其他盡職調查的,首次拍賣公告期應當不少于十五日。

整體營業(yè)轉讓的,首次拍賣公告期應當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六條【確定首次拍賣起拍價】首次網絡拍賣的起拍價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沿用執(zhí)行程序中的定價依據(jù)。財產在執(zhí)行程序中進行過評估但未啟動拍賣、變賣程序的,可以沿用執(zhí)行程序的評估結果作為首次起拍價;財產在執(zhí)行程序中經拍賣、變賣未能成交或者暫緩、中止拍賣、變賣的,可以沿用拍賣保留價、變賣價作為起拍價;

(二)按照不動產市價查詢情況確定。財產系不動產,可以通過深圳市房地產評估發(fā)展中心“房地產評估價格查詢系統(tǒng)”獲得市價查詢信息的,應當以在網絡拍賣平臺發(fā)布首次拍賣公告前十個工作日內的市價查詢信息為起拍價依據(jù);

(三)經由債權人會議決定。管理人可以提出起拍價或者起拍價確定方式的建議,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四)委托評估機構確定。法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要求進行評估,債權人會議決定委托評估,或者管理人經調查后認為無法建議起拍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可以公開聘請評估機構并以評估值作為起拍價參考。

第十七條【首次起拍價建議依據(jù)】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提出起拍價建議的,應當通過網絡詢價系統(tǒng)進行詢價,以詢價系統(tǒng)顯示的價值或者多個詢價系統(tǒng)比對后的平均值為依據(jù)。

財產無法進行網絡詢價的,管理人可以根據(jù)財產性質依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已經完成實物接管的車輛,參考同期同類車輛的市場價值提出起拍價建議;

(二)已經接管到債務人相關知識產權憑證等重要資料的知識產權,根據(jù)不同種類知識產權所對應的申請、登記等成本費用提出起拍價建議;

(三)經調查認為價值較低或者資料不全而無法定價的股權、債權或者其他資產,酌情確定并提出起拍價建議。

第十八條【保證金和尾款支付期限】管理人應當根據(jù)起拍價的金額等因素,合理確定保證金數(shù)額和尾款支付期間。

第十九條【財產交付責任】拍賣成交后,管理人應當及時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拍賣財產交付、權屬變更登記等手續(xù)。

第二十條【注銷抵押、質押登記】拍賣財產設有抵押、質押登記的,管理人應當協(xié)調辦理解除抵押或者質押登記。相關抵押權人、質權人不予配合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注銷抵押或者質押登記。

人民法院強制注銷抵押、質押登記的,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的債權性質。

第二十一條【保全措施解除】拍賣財產存在保全的,管理人應當向作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請辦理解除保全手續(xù)。相關法院未解除保全措施的,管理人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請辦理解除保全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悔拍后財產處理】競買人悔拍的,其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計入債務人財產。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拍賣費用等損失,或者再行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管理人可以向悔拍人追索。

第二十三條【再行拍賣處理】財產流拍或者競買人悔拍后,管理人應當在十日內在同一網絡平臺上再行拍賣。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再行上拍期限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調查責任】管理人應當制作財產調查筆錄,并通過文字、視頻、圖片等方式對財產情況予以固定并附卷,供意向競買人查閱。

第二十五條【瑕疵擔保義務免除】拍賣公告已經就拍賣財產存在權利瑕疵進行特別提示,或者聲明不能保證拍賣財產品質、真?zhèn)蔚?,管理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br />
第二十六條【網絡拍賣中止】拍賣成交前,利害關系人就拍賣財產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主張,管理人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中止拍賣;認為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書面告知異議人。

拍賣成交前,管理人發(fā)現(xiàn)拍賣行為可能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或者因其他正當事由而決定中止拍賣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

第二十七條【網絡輔助拍賣】根據(jù)財產變價出售的需要,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協(xié)助辦理拍賣財產的清點登記、狀態(tài)說明、拍攝照片、拍攝視頻、實物展示、接受咨詢、引領看樣等工作,以及協(xié)助辦理財產移交、產權過戶等手續(xù)。

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管理人可以就完善財產狀態(tài)等特定事項委托第三方辦理。

第二十八條【輔助拍賣費用】輔助拍賣機構根據(jù)本指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提供相應服務的,按照實際工作量計算報酬,報酬不得超過10萬元;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列為破產費用。

輔助拍賣機構根據(jù)本指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提供相應服務的,報酬方案連同委托辦理的特定事項一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選聘中介機構責任】管理人選聘的中介機構因不當履行職責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相關中介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在聘用過程中存在過錯的,應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整體營業(yè)變價】債務人具有營運價值的,對其資產組合價值、無形資產價值及整體變價優(yōu)勢進行綜合評估后,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管理人可以將債務人整體運營價值予以一攬子出售。

第三十一條【整體營業(yè)變價出售】對債務人整體營業(yè)進行變價出售的,適用本指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確定起拍價。

第三十二條【整體轉讓調查責任】債務人整體營業(yè)變價的,管理人應當就債務人的營運資質是否可以變更、特許權是否可以一并轉讓以及競買人資格等問題征詢相關主體意見,并形成調查報告,供意向買受人查閱。

第三十三條【整體營業(yè)變價信息披露】債務人整體營業(yè)變價的,管理人應當在公開信息中披露下列內容:

(一)破產案件基本情況;

(二)破產企業(yè)基本情況;

(三)整體出售的財產內容,包括實物財產、無形財產、特許經營權、特別資質、營運價值等;

(四)競買人資格條件;

(五)首次處置起拍價、保證金;

(六)拍賣時間、交付時間和方式;

(七)相關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

第三十四條【整體營業(yè)價值變化】債務人整體營業(yè)變價的,競買人應當結合相關資料自行判斷債務人情況未來可能發(fā)生的變化及其對企業(yè)價值可能造成的影響。競買成功后,買受人不得以債務人價值發(fā)生變化為由悔拍或者提出補償要求。

第三十五條【禁止參與網拍】下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近親屬不得競買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與其行為相關的拍賣財產:

(一)負責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

(二)負責承辦案件的管理人;

(三)網絡拍賣平臺服務提供者;

(四)網絡拍賣輔助服務提供者。

第三十六條【管理人法律責任】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啟動變價造成財產損失的,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減少管理人報酬、更換管理人并暫停其執(zhí)業(yè)等措施。

財產變價過程中,管理人未勤勉盡責、未忠實執(zhí)行職務,造成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強制清算參照適用】強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組變價出售財產的,參照適用本指引。

第三十八條【實施日期】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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