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監(jiān)函〔2020〕165號《海關總署關于同意深圳免稅集團在皇崗口岸內旅檢免稅商店經營場所臨時遷址的復函》
海關總署關于同意深圳免稅集團在皇崗口岸內旅檢免稅商店經營場所臨時遷址的復函
署監(jiān)函〔2020〕165號
你公司《關于深圳免稅集團在皇崗口岸內免稅商店經營場所臨時遷址的函》(深國免〔2020〕53號)收悉。經研究,并經深圳海關實地考察,同意你公司變更原皇崗口岸一家口岸進境免稅商店和一家口岸出境免稅商店經營場所位置,具體如下:
一、關于口岸進境免稅商店
(一)皇崗口岸深免進境免稅店客運進境二組由現(xiàn)經營場所遷至臨時旅檢場地內入境大廳左側第一間免稅用房,面積由39平方米變更為36平方米。
(二)皇崗口岸深免進境免稅店客運進境三組由現(xiàn)經營場所遷至臨時旅檢場地內南側入境通道便民服務站最后一間免稅用房,面積由60平方米變更為30平方米。
二、關于口岸出境免稅商店
皇崗口岸深免出境免稅店皇崗客運出境A組、E組、C組,由現(xiàn)經營場所合并遷至臨時旅檢場地內出境大廳左側最后一間免稅用房,面積由221平方米變更為36平方米。
除上述事項外,現(xiàn)行監(jiān)管倉庫地址、位置和面積均保持不變。變更后的免稅商店經營場所應當經海關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免稅品入、出庫等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jiān)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2號)及海關其他有關規(guī)定。
特此復函。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
本文鏈接:http://www.dyerandpostasalon.com/rule/88021.html
本文關鍵詞: 署監(jiān)函, 海關總署, 同意, 深圳, 集團, 口岸, 旅檢, 免稅, 商店, 經營場所, 臨時, 遷址, 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