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辦發(fā)〔2017〕89號《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湖州市人民政府邀請社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制度(試行)的通知》
瀏覽量: 時間:2020-03-15 20:54:49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湖州市人民政府邀請社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制度(試行)的通知》
湖政辦發(fā)〔2017〕89號
《湖州市人民政府邀請社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制度(試行)》已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邀請社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增強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的科學性、民主性,加快推進政務公開,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fā)〔2016〕8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浙政辦發(fā)〔2017〕42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涉及下列議題的市政府有關會議,可以邀請有關社會代表列席:
(一)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重要規(guī)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會保障、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民生領域和環(huán)境保護、資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對相關群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有必要邀請有關代表列席的事項。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規(guī)定的市政府有關會議,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人士等列席。
第四條 列席代表人數(shù)與名單由會議承辦單位制定會議方案時一并提出,并提交市政府確定。
第五條 受邀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zhì)和綜合素質(zhì),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二)為人正直、公正無私、善于諫言,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六條 列席代表有下列權利:
(一)對擬決策事項開展調(diào)查研究,搜集社會各方的意見建議;
(二)就擬決策的內(nèi)容、理由、依據(jù)等相關資料向市政府有關單位和機關進行咨詢;
(三)會上有權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安排有關代表列席的會議,原則上應當提前2日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議題等通知列席代表,并及時送達會議材料。
第八條 列席代表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在會前或會后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市政府反映,由具體負責人進行歸納整理;對意見的采納情況和會議決定情況,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列席代表。
第九條 各縣區(qū)政府、市政府部門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xié)辦公室,市紀委(市監(jiān)委),湖州軍分區(qū),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各群眾團體,各民主黨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31日印發(fā)
![鄭州外資企業(yè)服務中心微信公眾號](http://www.dyerandpostasalon.com/weixin.jpg)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