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2018〕208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一農場經營性招拍掛9號地塊建設用地收回國有土地的通告》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一農場經營性招拍掛9號地塊建設用地收回國有土地的通告》
廈府〔2018〕20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市海滄區(qū)2017年度第十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閩政地〔2018〕250號)批準,現需收回國營廈門市第一農場國有土地4431平方米,作為第一農場經營性招拍掛9號地塊建設用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 |
土地用途 |
收回面積(平方米) |
收回單位 |
被收回單位 |
第一農場經營性招拍掛9號地塊 |
商服用地 |
4431 |
海滄區(qū)人民政府 |
國營廈門市第一農場 |
二、收回土地范圍以《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市海滄區(qū)2017年度第十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閩政地〔2018〕250號)所批復的用地范圍為準。
三、收回土地補償標準參照《國土資源部、農業(yè)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fā)〔2008〕202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廈府〔2016〕398號)等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被收回土地單位及其他權利人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15日內,應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向收回單位辦理補償登記手續(xù)。
五、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嚴禁在上述收回范圍內搶種種植物、搶養(yǎng)養(yǎng)殖物、搶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等,違者不予補償。
六、被收回土地單位及其他權利人若對收回土地決定不服的,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被收回土地單位及其他權利人應服從城市建設需要,積極配合,確保收回工作順利進行。
特此通告。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8年8月2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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