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辦函〔2018〕193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錦江流域違法排污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錦江流域違法排污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成辦函〔2018〕193號
成都天府新區(qū)、成都高新區(qū)管委會,有關區(qū)(市)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成都市錦江流域違法排污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1月8日
成都市錦江流域違法排污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水生態(tài)環(huán)境治理與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切實鞏固水生態(tài)環(huán)境治理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開展錦江流域違法排污行為有獎舉報試點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錦江流域所有河渠違法排污行為的舉報及獎勵。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錦江流域違法排污行為進行舉報,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范圍和條件的舉報,給予獎勵。
第四條舉報以下違法排污行為,經調查,線索有效但依法未處以罰款的,給予舉報人200元獎勵;依法處以罰款的,則按處罰金額的10%給予舉報人獎勵,單筆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一)工業(yè)企業(yè)、生產作坊違法排放生產廢水的;
(二)在畜禽養(yǎng)殖禁養(yǎng)區(qū)內非法從事畜禽養(yǎng)殖的;
(三)養(yǎng)殖場、養(yǎng)殖小區(qū)直排糞污的;
(四)污水處理廠站(含生活污水處理廠站、工業(yè)污水處理廠站)偷排或者超標排放污水的;
(五)住宅小區(qū)以及沿街商鋪如洗車場、餐飲店、農貿市場等排水戶向市政管網亂接亂排的,或向雨篦子傾倒廢水、廢渣等行為的;
(六)工程項目施工危及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設施安全的;
(七)因市政污水管道管理維護不到位或不及時,造成污水從雨水口排放的;
(八)施工工地直排生活污水或高濁度水的;
(九)向水體或其岸邊傾倒廢污水的;在公共水體清洗盛裝不潔物(如化工產品、人畜糞便、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渣、農藥等)器皿或工具的,或清洗廢水直排公共水體的;
(十)收儲垃圾的垃圾桶、轉運站、收集站、中轉房因管理維護不到位造成滲濾液等廢污水直排的,或垃圾轉運車故意往雨篦子傾倒廢污水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直排污水行為。
第五條舉報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向市河長制辦公室信息中心舉報錦江流域違法排污行為:
(一)電話:63921872;
(二)郵箱:cdshzb@qq.com;
(三)來信來訪:成都市河長辦信息中心(成都市府南河管理處),地址:成都市青羊橫街18號,郵政編碼610072(來信須留聯系電話)。
第六條采用實名制舉報,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有效信息和線索,否則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
(二)違法排污行為主體的準確名稱;
(三)違法排污行為發(fā)生時間、具體位置和事件內容;
(四)舉報違法排污行為的其他佐證材料,如記錄有時間、地點和違法行為主體等要素的照片、視頻等。
第七條舉報受理、核實和查處實行“集中受理、統一派件,分工核查、分頭獎勵”的原則。市、區(qū)(市)水務、環(huán)保、城管、農業(yè)、經信、住建等部門接到派件后,應及時組織執(zhí)法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及時查處;構成環(huán)境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
第八條舉報獎勵經費由市級部門和區(qū)(市)在罰沒收入中安排,按罰沒收入預算管理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顚S茫邮茇斦?、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各級對舉報進行調查并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監(jiān)管部門負責將舉報專項獎勵資金納入本級部門預算,并負責資金的日常管理、審核和發(fā)放工作。
舉報案件處罰金額按“收支兩條線”原則繳入同級財政。
第九條舉報人自接到領取獎金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本人有效證件到舉報案件查處單位辦理相關手續(xù),不得委托他人辦理。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xù)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兌現獎金。
獎勵資金由發(fā)放部門采取非現金方式支付。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同一舉報事件,只獎勵一次。同一違法排污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最先舉報人。舉報事件被查處后,若該違法行為主體再次出現違法排污行為的,可繼續(xù)舉報并獲取相應獎勵。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的,不給予任何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難以調查核實的;
(二)舉報的違法排污行為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三)舉報的違法排污行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匿名舉報或無法獲得舉報人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的;
(六)各級河長、街道網格管理人員、河長制辦公室以及其他負有監(jiān)管責任單位的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舉報的;
(七)河道及市政污水管網管理維護單位、污水處理廠站運行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舉報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獎勵情形的。
第十二條各級部門參與舉報調查核實查處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或被舉報人透露舉報人個人信息、舉報內容等情況。
第十三條各級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一經查實,將嚴格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一)在受理或接到查處通知后,無正當理由不予及時調查處理的;
(二)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三)應當獎勵而不按規(guī)定發(fā)放獎金或濫發(fā)獎金的;
(四)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或舉報內容的;
(五)其他應當依紀依法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四條舉報人故意虛假舉報、妨礙公務的,市、區(qū)(市)相關部門可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