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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自然資規(guī)(規(guī))字〔2020〕1號《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關于印發(fā)〈青島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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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關于印發(fā)〈青島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自然資規(guī)(規(guī))字〔2020〕1號






各市、區(qū)自然資源局(分局),局直有關單位,局機關有關處室:

現(xiàn)將《青島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望貫徹執(zhí)行。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2020年1月10日




 


青島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促進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保障地下空間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間開發(fā)利用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建設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間。具體包括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fā)建設的地下空間(以下稱“結建地下空間”)和獨立開發(fā)建設的地下空間(以下稱“單建地下空間”)。

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空間。

第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qū)內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工作。

第五條  結建地下工程隨地面建筑一并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審批手續(xù)。對已辦理地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xù),且方案設計批復已明確地下工程的,視同已辦理地下工程用地審批手續(xù)。

單建地下工程應當按照規(guī)定單獨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審批手續(xù)。

第六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范圍、用途以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為準。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每一層地下建(構)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圍、豎向高程、層數(shù)、規(guī)劃用途、建筑面積等規(guī)劃條件。

第七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根據(jù)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可以采用有償使用方式或劃撥方式供應。具體項目的供地方式,依據(jù)國家、省、市土地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附著于地下交通設施等公益性項目且不具備獨立開發(fā)條件的經營性地下建設項目,可以采用協(xié)議方式出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除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其他各類經營性項目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第八條  以有償使用方式供應的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開展地價評估時,以基準地價對應的容積率為基礎,地下負一層按照地表同用途地價的三分之一測算,地下負二層按照地表同用途地價的六分之一測算,地下負三層及以下空間不收取土地價款。

地下停車庫(位),按照工業(yè)用途對照上述比例測算地價。

第九條  對已辦理地表建設工程用地審批手續(xù),后經批準由同一建設單位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fā)建設地下工程,用于商業(yè)、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前,按規(guī)定報政府批準并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工礦倉儲項目使用地下空間仍然用于工礦倉儲用途的,不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條  鼓勵用地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地下空間建設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地下停車場(不包含住宅小區(qū)配套停車場),可以劃撥方式供應,如分割轉讓、銷售的,應辦理有償使用手續(xù),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一條  按照批準的地下空間使用用途,依法確定相應的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結建地下工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終止年限不得超過其規(guī)劃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也不得超過地上相同用途建設用地的終止年限。

第十二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程序及類型,參照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程序和類型辦理。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分層登記,即將地下每一層作為一個獨立宗地進行登記。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面積包括四周外墻厚度,通過水平投影坐標、豎向高程確定,并在宗地圖上注明每一層的層次和標高范圍。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未明確,但經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際建設中增加了地下建筑的,需按本辦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屬經營性用途的,應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辦理相關房地產權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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