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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公積金〔2019〕23號《鄭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暫行辦法》

瀏覽量:          時間:2019-10-22 20:04:35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fā)《鄭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鄭公積金〔2019〕23號

 





住房公積金各管理機構,相關單位及繳存職工: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和中國人民銀行《征信業(y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進一步加強鄭州市住房公積金行業(yè)失信懲戒機制建設,督促、警示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依規(guī)誠實守信,及時、有效懲戒失信主體,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現印發(fā)《鄭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暫行辦法》,望各管理機構及相關單位、繳存職工遵照執(zhí)行。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6日



 



鄭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鄭州市住房公積金行業(yè)失信懲戒機制建設,督促、警示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依規(guī)誠實守信,及時、有效懲戒失信主體,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征信業(y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鄭州市住房公積金的實際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是指對鄭州市住房公積金行業(yè)領域內發(fā)生的失信行為予以記錄認定,依法采取監(jiān)督、公布、失信懲戒等措施,促使當事人糾正其違法、違規(guī)等失信行為,有效促進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范、安全運行。

第三條  失信行為管理應符合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guī),遵循公開透明、依法監(jiān)督、懲戒教育的原則,接受社會監(jiān)督,實施重點懲戒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信用的認定、公布、監(jiān)督、懲戒等工作;公積金中心各業(yè)務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本部門、本轄區(qū)內失信行為的認定初審、統計匯總等工作,以及實施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行業(yè)失信主體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信用主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部門應將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即“黑名單”,下同),予以聯合懲戒。

對發(fā)生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fā)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失信行為標準的信用主體,認定部門應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并依法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適應的失信懲戒措施。認定部門應通過適當方式向重點關注對象發(fā)出警示并提示重點關注期限。重點關注期限內再次發(fā)生較重以上失信行為的,應及時轉入“黑名單”。

第六條  信用主體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認定為住房公積金信用嚴重失信類:

1.限制、阻撓、拒絕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情節(jié)嚴重且拒不整改的;

2.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后仍不執(zhí)行的;

3.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

4.違規(guī)提取或者協助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5.違規(guī)獲取或者協助違規(guī)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6.住房公積金貸款連續(xù)逾期6期以上,經催收仍不償還的;

7.公積金中心依法認定的應該列入嚴重失信類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信用主體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認定為住房公積金信用重點關注類:

1.單位被記錄過不良信息,或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定被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并且能夠按期整改的;

2.以虛構、隱瞞事實,變造、偽造證件,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未遂;或以此手段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未遂的;

3.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貼息貸款連續(xù)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的;

4.靈活就業(yè)人員獲得貼息貸款后未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5.公積金中心依法認定的應該列入重點關注類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嚴重失信類及重點關注類信用認定采用申報審定的方式,基本程序為:

1.信息認定。公積金中心各業(yè)務部門及分支機構對符合納入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進行核實、取證,填報《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認定書》,記錄信息事實和納入理由,留存相關材料,建立住房公積金不良信用檔案。重點關注類經部門負責人直接簽批;嚴重失信類需經部門負責人和公積金中心信用建設領導小組共同簽批。

2.信息告知。公積金中心各業(yè)務部門及分支機構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信用主體,應事先告知當事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3.申報認定。信用主體在失信行為被公積金中心依法認定后,即由公積金中心在業(yè)務系統中對單位或個人信息做出提示或警示標記。當事人在10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公積金中心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暫緩或限制其辦理相應住房公積金業(yè)務。

4.信息公示。公積金中心上報和公示信用主體的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時,需按照信息發(fā)布流程,經領導小組審定后上報或公示。公積金中心各部門和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認定部門向涉嫌嚴重失信主體通知或催告時,應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單”的風險;依據認定標準生成“黑名單”初步名單時,應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經告知或公示后無異議的,即確定為“黑名單”對象,并于10個工作日內公布。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條  嚴重失信對象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實施動態(tài)管理,有效期自不良行為或不良事項終止之日起計算。

重點關注類一般為1年期限,1年內再次發(fā)生重點關注類失信行為的將轉入“黑名單”類;嚴重失信類一般為2年期限,期間將暫緩或限制其辦理相關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管理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信息解除。信用主體信用信息依據“誰認定誰負責”原則,填報《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修復書》,經部門負責人或領導小組簽批后進行信息修復或解除認定。

1.重點關注類信用主體根據公積金中心整改要求在規(guī)定期限內糾正違法違規(guī)行為,騙提、騙貸資金款項能夠在規(guī)定期限內退回,且無新的住房公積金不良行為產生,公積金中心應于10個工作日內審定,由信息認定部門負責人簽批后直接進行信息解除;

2.嚴重失信類信用主體在懲戒期限內未再發(fā)生嚴重失信行為的,限制期滿后,公積金中心應于10個工作日內審定,由領導小組簽批并準予退出失信行為“黑名單”;

3.信用主體在懲戒期限內可以申請失信修復;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依法予以解除不良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未盡事項依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公積金中心此前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guī)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主體是指發(fā)生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或相關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的行為當事人。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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