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政辦發(fā)〔2013〕166號《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銀川市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銀川市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政辦發(fā)〔2013〕166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銀川市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3日
銀川市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銀川市項目資金的管理,規(guī)范項目資金的運作,建立科學合理、高效公平的項目資金分配機制,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切實發(fā)揮引導支持作用,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項目資金申請引入競爭機制,是指選擇項目采用競爭性方式,實現“多中選好、好中選優(yōu)、優(yōu)中選特”。
第三條 競爭性申請的項目資金包括:科技、工業(yè)、農業(yè)、服務業(yè)、文化旅游業(yè)和全民創(chuàng)業(yè)等財政性專項資金。
第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項目申請指南、規(guī)則、辦法和評選標準,發(fā)布項目征集公告,組織項目評審,發(fā)布評審結果。
第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統(tǒng)籌、指導和協(xié)調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財政管理與績效評價有關規(guī)定,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對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必要時,組織對項目主管部門競爭性申請的項目資金整體支出進行績效評價。
第六條 審計部門對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進行審計監(jiān)督,按照審計法有關規(guī)定,針對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競爭性申請使用項目資金的要求:
(一)競爭性申請的項目資金不包括兌現政策性獎勵資金;
(二)申報的項目如不符合行業(yè)發(fā)展、產業(yè)結構調整、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等要求的,不得進行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
(三)申報企業(yè)近三年內沒有出現銀行、納稅等不良信用記錄或行受賄記錄的;
(四)對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需具備的其他具體條件,由項目主管部門在發(fā)布項目申報要求時予以進一步明確。
第八條 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的程序:
(一)組織申報。項目主管部門在市級有關媒體發(fā)布項目競爭性申請的通知,市本級部門和各縣(市)區(qū)組織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進行申報,并提交書面申請。
(二)要件準入。項目主管部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要件準入審查,符合條件的取得競爭性評審資格。
(三)實地考察。項目主管單位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取得競爭性評審資格的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意見。
(四)競爭性評審。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項目競爭性評審工作。
1﹒成立競爭性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專家在專家?guī)熘谐槿?。評審小組人數必須為5人或5人以上單數。
2﹒書面評審。評審小組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確定進入公開答辯環(huán)節(jié)的項目名單。
3﹒公開答辯。采用演講、現場答疑等方式對項目進行公開答辯,評審小組現場打分確定項目名單。
(五)項目公示。評審小組綜合考慮實地考察、書面評審、公開答辯等階段情況,提出建議項目名單,在銀川市政府網站或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六)項目資金的審批和下達。經公示無異議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資金安排方案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準后下達至項目申請單位,并辦理資金撥付手續(xù)。
第九條 對競爭性申請的項目資金撥付后使用情況實行報告制度,對資金進行績效管理。
(一)項目實施單位應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運行情況及相關數據資料,在項目執(zhí)行半年后,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中期報告。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收集、分析有關信息資料,對專項資金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監(jiān)控,若發(fā)現偏離的情況,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門,以便盡早組織糾偏。
(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預算年度終了1個月內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報告。
(三)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跨年度支出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在每個預算年度終了1個月內,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和進度進行總結,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年度自評績效報告。項目結束后,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自審總績效報告。
(四)項目主管部門在項目實施單位開展自評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本部門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的年度情況,并于每個預算年度終了2個月內,將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的整體報告送財政部門。
第十條 對不按規(guī)定進行績效評價、不報告的;對績效目標不能實現的;對擅自變更、挪用擠占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的,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停止撥付資金、收回使用資金、將項目從項目庫中剔除、5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資格等措施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執(zhí)行期間,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預算或績效目標,應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調整方案,報項目主管部門評審,評審結果報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 因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項目不能按照計劃實施的,取消該項目,收回資金。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跨部門項目資金進行整合,協(xié)調相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的績效評價、審計結果,將作為以后年度參與項目資金競爭性申請的資格審查、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和市委、市政府實施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相關資金予以保障,不得在申請的競爭性項目資金中列支,確保??顚S谩?/p>
第十六條 各項目主管部門依照本暫行辦法,結合行業(yè)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實施。
第十七條 對競爭性申請項目資金過程中的違規(guī)違紀問題由監(jiān)察部門嚴肅查處,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情節(jié)輕微的,給予問責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縣(市)區(qū)參照執(zhí)行本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監(jiān)察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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