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發(fā)〔2016〕6號《十堰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告》
十堰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告
十政發(fā)〔2016〕6號
為切實保護我市野生動物資源,堅決制止和依法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捕殺、走私、收購、出售、加工、利用、郵寄、運輸或攜帶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為上述非法行為提供工具和場所,禁止虐待野生動物或非法摘取活體器官、部位。馴養(yǎng)繁殖和經(jīng)營利用受保護野生動物,必須辦理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和野生動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二、禁止在城鎮(zhèn)、工礦區(qū)、自然保護區(qū)、軍事禁區(qū)、旅游區(qū)、風景區(qū)、濕地公園行獵。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藥、炸藥、電力、滾鉤、土槍、地弓、大鐵夾、排銃(炮)、火攻、迷魂陣等工具和方法獵捕野生動物。依法獲得捕獵許可的,應嚴格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guī)定的種類、數(shù)量、工具和方法獵捕,并接受監(jiān)督。
三、禁止在受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地、繁殖地排放污水、廢氣,堆放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藥物,搗毀野生動物的卵、巢、穴、洞,以及實施其他破壞野生動物生息繁殖場所的行為。
四、全市范圍內(nèi)所有野生鳥類均屬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嚴禁獵捕、殺害,禁止撿拾、收售、食用野生鳥蛋。
五、禁止倒賣、轉讓、偽造野生動物狩獵證、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準運證。
六、林業(yè)、農(nóng)業(yè)、公安、工商、交通、旅游、漁業(yè)、環(huán)保、鐵路、郵政、檢驗檢疫等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捕殺走私、馴養(yǎng)繁殖、經(jīng)營利用、運輸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行為。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義務。對非法侵占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發(fā)現(xiàn)受傷、病弱、饑餓、受困、迷途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單位和個人應盡力救護,并及時報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
八、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的行為,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舉報電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 8116119
十堰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站 868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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