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fā)〔2016〕29號《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南京市軌道交通站點換乘及服務設施配套規(guī)劃標準〉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南京市軌道交通站點換乘及服務設施配套規(guī)劃標準〉的通知》
寧政辦發(fā)〔2016〕29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南京市軌道交通站點換乘及服務設施配套規(guī)劃標準》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2月25日
南京市軌道交通站點換乘及
服務設施配套規(guī)劃標準
1總則
1.1為更好的完善公共交通一體化,充分發(fā)揮軌道交通在城市中的骨干運輸作用,擴大其吸引客流的范圍,指導軌道交通站點換乘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工作,提高軌道交通與其他出行方式(步行、公共自行車、非機動車、有軌電車、公交車、出租車、小汽車)以及各交通方式之間的換乘效率,制定本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1.2本標準用于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及周邊交通換乘設施的規(guī)劃及城市設計相關內容的編制,指導軌道站點及周邊地區(qū)規(guī)劃要點相關內容的擬定,指導軌道站點及周邊地區(qū)規(guī)劃、城市設計、建筑方案的審查。
1.3軌道交通換乘設施規(guī)劃應貫徹“安全、舒適、便捷、高效、集約”的規(guī)劃原則,同時突出公交優(yōu)先的規(guī)劃理念。
1.4若軌道線路位于新建地區(qū),在進行具體的管理建設時,應按編制的軌道交通線網(wǎng)沿線土地控制規(guī)劃和本標準控制和預留用地,保證交通接駁設施的建設。若軌道線路位于已建成的老城區(qū),可利用老城區(qū)進行更新改造的時機,參照本標準對軌道站點周邊用地進行預留控制;或采取與周邊土地經(jīng)營者合作等手段,盡可能優(yōu)化完善軌道站點的接駁交通設施,保證設施接駁的標準和服務水平,對設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1.5在具體的規(guī)劃編制和建設管理中應用本標準時,應綜合考慮用地規(guī)模、現(xiàn)狀及周邊用地情況、地形地貌、周邊交通設施條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在保障換乘功能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站點周邊換乘設施的配套方式可適當調整。
1.6軌道交通站點換乘設施規(guī)劃及相關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2軌道站點交通換乘設施一體化銜接規(guī)劃編制
2.1軌道交通控地規(guī)劃編制完成后應及時開展軌道交通站點換乘設施一體化銜接規(guī)劃。規(guī)劃成果應及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等法定規(guī)劃。
2.2軌道站點交通換乘設施一體化銜接規(guī)劃應以軌道交通全網(wǎng)為研究對象,綜合考慮換乘設施的配置;在進行具體站點的交通接駁設施規(guī)劃時,研究范圍則控制在以軌道車站主體為中心半徑500米內。
2.3軌道站點交通換乘設施一體化銜接規(guī)劃主要內容包括:(1)線路總體情況;(2)沿線交通與土地利用現(xiàn)狀情況;(3)全網(wǎng)大型交通接駁設施規(guī)劃及現(xiàn)狀情況;(4)線路客流預測、站點交通接駁需求預測;(5)換乘設施規(guī)劃方案;(6)換乘設施交通組織;(7)政策保障。具體編制要求參見附錄A。
3軌道站點分類
3.1根據(jù)軌道站點所處地區(qū)周邊地區(qū)開發(fā)功能可將軌道站點分為:市級綜合換乘樞紐、公共中心型、交通樞紐型和一般型。
表1軌道交通站點按周邊地區(qū)開發(fā)功能分類
站點分類 | 分類說明 |
市級綜合客運樞紐 | 城市對外交通的主要客運站場,如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與軌道交通共同形成城市大型綜合交通換乘樞紐 |
公共中心型換乘樞紐 | 包括市級、地區(qū)級公共中心,大型公建設施較多,人流、客流密集,可輻射整個市區(qū)甚至更外圍城鎮(zhèn) |
交通換乘型換乘樞紐 | 通常位于軌道交通線路的轉角處或終端站,主城區(qū)邊緣或外圍地區(qū)2條及以上軌道相交處,服務于周邊較大范圍,為片區(qū)換乘型車站 |
一般型換乘樞紐 | 中間一般車站 |
4站點換乘設施組成及配置要求
4.1軌道交通換乘設施主要包括:步行換乘設施、臨時停車換乘設施(公交停靠站、出租車接送+小汽車停靠站)以及停車換乘設施(公共自行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車場、公交首末站、小汽車停車場(P+R)、出租車停車場)。
4.2在對各類軌道站點進行換乘設施配置時需要考慮軌道站點在城市中所處的位置及周邊建設程度。
4.2.1軌道站點所處地區(qū)按地域可分為:(1)主城區(qū)及外圍核心區(qū)(江北新區(qū)核心區(qū)、仙林副城核心區(qū)和片區(qū)中心區(qū)、東山副城核心區(qū)、六合中心區(qū),六合雄州老城、江寧東山老城、浦口珠江老城);(2)市區(qū)范圍內除一類區(qū)以外的其他地區(qū)。
4.2.2軌道站點所處地區(qū)按建設程度可分為:(1)建成區(qū),指已開發(fā)建設完成的區(qū)域;(2)新區(qū),大部分地區(qū)處于開發(fā)狀態(tài)的區(qū)域。
4.3站點換乘設施配置準則
表2站點換乘設施配置準則
車站類型 | 市級綜合 客運樞紐 | 公共中心型 換乘樞紐 | 交通換乘型 換乘樞紐 | 一般型 換乘樞紐 | ||
換乘設施類型 | 步行接駁設施 | 由綜合交通樞紐設計統(tǒng)一考慮 | ★ | ★ | ★ | |
上下車站臺 | 公交車 | ★ | ★ | ★ | ||
臨停接送 | ☆ | ★ | ☆ | |||
停車場 | 公交車 | ☆ | ★ | ☆ | ||
公共自行車 | ★ | ★ | ★ | |||
非機動車 | ★ | ★ | ★ | |||
臨時接送 | ☆ | ☆ | ☆ | |||
小汽車 | ╳(一類區(qū)) —(二類區(qū)) | ☆(一類區(qū)) ★(二類區(qū)) | —(一類區(qū)) ☆(二類區(qū)) |
注:★表示必須設置,☆表示盡可能設置,—表示可設置,╳表示不單獨設置
4.3.1市級綜合客運樞紐換乘設施接駁設計由綜合交通樞紐設計統(tǒng)一考慮,本指南不作詳細規(guī)定。
4.3.2對于需要較大規(guī)模的場地的換乘設施,應本著公交優(yōu)先的規(guī)劃原則,優(yōu)先安排公交停車場。
4.3.3建成區(qū)用地條件緊張時,停車場設施可視情況設置,本著集約原則,盡可能整合至周邊建筑內。尚未開發(fā)或正在開發(fā)的新區(qū),要預留足夠的換乘設施用地。
4.3.4線網(wǎng)未完全形成前應適當加大公共自行車、非機動車與小汽車換乘設施的規(guī)模,以提高軌道交通的吸引力,并做好近遠期銜接工作。
4.4軌道交通接駁方式考慮的優(yōu)先順序為步行、公共自行車、非機動車、公交、出租車、小汽車接送及停車換乘,在市中心商業(yè)區(qū)由于建筑、人流密集,城市、道路空間狹小,需要適當控制公共自行車、非機動車停車位。
5換乘設施規(guī)模
5.1換乘設施規(guī)模測算流程
注:圖中非機動車測算指標為公共自行車與非機動車之和
圖2換乘設施規(guī)模測算流程圖
5.2換乘客流量預測包括軌道交通乘客和站點附近建筑物的吸發(fā)客流兩部分。軌道交通乘客是指通過各種換乘設施上下的乘客,不含在軌道系統(tǒng)內部的換乘客流。站點附近建筑物的吸發(fā)客流是指利用軌道站點換乘設施進出周邊建筑物的乘客。
5.3交通換乘需求預測應以軌道交通線路客流預測為基礎,在此基礎上確定各類換乘方式分擔率,再通過附錄B確定各類換乘設施規(guī)模。
5.4設施規(guī)模推算關鍵在于確定各類換乘方式分擔率。對于無法進行實地調查的新建車站,可參照現(xiàn)有所屬地域和周邊開發(fā)功能較為相似車站的調查特征。
5.5在確定分擔率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軌道交通相對于其他交通方式的換乘范圍。根據(jù)軌道交通相對于其他交通方式換乘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內層、中層、外層三個換乘服務圈。內層換乘服務圈服務半徑約為0.5~1.0km,主要包括步行、公共自行車、非機動車等交通方式的換乘;中層換乘服務圈服務半徑約為1~3km,主要包括非機動車、機動車、公交車等交通方式的換乘;外層換乘服務圈服務半徑為3km以上,主要包括公交車、出租車、私家車等交通方式的換乘。
表3各接駁方式合理服務半徑
接駁方式 | 速度(km/h) | 合理服務半徑(km) |
步行 | 3.6 | 0.6 |
自行車(公共自行車、非機動車) | 10 | 2.0 |
公交 | 15~25 | 2.5~5 |
小汽車 | 25~40 | 5~7 |
5.6交通換乘需求預測應以滿足近期需求為前提條件,并為遠期發(fā)展預留條件。
6換乘設施布局與設計
6.1各類換乘設施與車站出入口的最遠距離:(1)公共自行車、非機動車換乘設施距離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不大于50m;(2)公交換乘設施(??空竞蛨稣荆┏鋈肟诓淮笥?00m;(3)臨時停車換乘設施距離軌道車站出入口的最遠步行距離不超過180m,其中出租汽車臨時停靠點與軌道車站出入口控制在100m以內;(4)停車換乘設施距離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步行距離宜布置在200m以內,最遠不超過300m。
6.2鼓勵采用綜合開發(fā)附建形式提供接駁設施,以集約用地并縮短換乘距離。
6.3各類換乘設施布局設計要求如下:
6.3.1步行換乘設施:(1)軌道交通車站周邊應通過整合沿線及周邊地區(qū)現(xiàn)狀或規(guī)劃的步行廊道、步行平臺以及立體過街設施等,形成連續(xù)完整、順暢安全的步行系統(tǒng);(2)軌道車站出入口軌道交通車站盡可能兼顧行人過街的功能,在非付費區(qū)設置包括人行道、人行橫道、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等在內的行人過街設施。結合相鄰道路等級及軌道車站形式,選擇平面過街或立體過街形式;(3)行人過街設施應與周邊公共建筑的行人出入口順暢銜接,保證24小時的連續(xù)性和完整性,并設置必要的交通誘導標識和安全設施。
6.3.2公共自行車與非機動車換乘設施:(1)公共自行車與非機動車換乘停車場應根據(jù)服務對象性質及用地條件,采用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在地鐵出入口處進行就近布設;(2)公共自行車設施規(guī)模應依據(jù)已批復的公共自行車布局規(guī)劃或參考相關公共自行車布局原則確定;(3)在非機動車停車場內選擇靠近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的適當位置,進一步設置或預留公共自行車車位;(4)換乘設施設置時盡可能結合周邊建筑或軌道車站在路外建筑內設置。
6.3.3公交換乘設施:(1)公交換乘設施一般包括公交場站及公交??空荆唬?)公交場站內部停車位布局可視實際情況可采用線行式、鋸齒式、斜角式、中間分隔島式等方式,盡可能預留超車空間;(3)公交??空颈M量設置港灣式車站,對客流多、線路多的,宜采用拆分站臺、深港灣式站臺等方式;當有多條線路匯集需要設置多個港灣時,可配置獨立公交場站進行換乘;(4)盡量合并公交換乘設施空間,方便公交線路間的換乘;(5)立交橋匝道出入口段不得設置公交停靠站,快速路及主干路宜設置公交專用道接駁地鐵換乘客流。
6.3.4臨時??繐Q乘設施:(1)臨時??繐Q乘設施用于軌道乘客接送車輛的臨時??浚饕ǔ鲎廛?、小汽車接送、班車等接駁方式;(2)若無獨立場地僅設置路邊停靠位時,宜采用港灣式或專用通道式???,盡可能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3)在所有臨時??课恢?,出租車??课灰嗽O置在靠車站出入口最近的位置,距離宜控制在180m以內。
6.3.5小汽車停車換乘設施:(1)小汽車停車換乘設施用于滿足私家車全天候的停車需求;(2)其設置應結合其他場站設施空間進行立體式布置或結合周邊商辦用地聯(lián)合開發(fā),且停車場出入口數(shù)量應符合相關規(guī)劃及進出設計要求,有條件的地方應盡量與車站站廳相連,否則應設置步行走道聯(lián)系停車場與車站出入口;(3)大型換乘停車場宜適當拆分、分散布置,減少交通集聚,避免影響景觀。
6.3.6地鐵與有軌電車、BRT等地面中運量交通換乘要求:(1)在布設中運量站位時,盡可能縮短與地鐵的換乘距離;(2)地鐵換乘設施與中運量換乘設施應綜合考慮,一并設置;(3)保障換乘人群步行流線安全、順暢;(4)當?shù)孛嬷羞\量位于路中,需要穿越機動車道與地鐵換乘時,宜采取立體換乘,由地下通道或空中連廊與地鐵銜接。地面換乘時,應就近設置過街斑馬線,方便中運量交通接駁地鐵。
6.4換乘設施布局時應系統(tǒng)考慮交通換乘設施與外部交通的聯(lián)系,處理好軌道交通車站的進出站乘客與外部交通的流線組織,保證各種交通出行方式換乘順暢。應統(tǒng)籌考慮各項交通換乘設施之間的流線組織,保證各種交通出行方式之間有序轉換。應合理組織公共自行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車場、公交場站、出租車場站以及小汽車P+R停車場的內部交通流線,保證行人及車輛流線連續(xù)、合理、便捷。交通換乘設計范圍內,應結合交通組織設置誘導標識及標志標線。
7站點及周邊土地利用引導及服務設施配置要求
7.1軌道交通車站周邊設施配置應滿足“五個一體化”的要求:
7.1.1交通一體化:應優(yōu)先考慮軌道交通與其他多種出行方式的接駁,科學設置換乘、停車和步行體系,各類交通換乘設施盡可能無縫銜接。
7.1.2功能一體化:軌道交通車站及周邊土地利用應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應與城市公共服務中心體系相適應,與軌道車站的功能定位相適應,與樞紐站客流規(guī)模相適應。
7.1.3用地一體化:軌道交通車站周邊用地應整合開發(fā),加強地上地下空間、軌道站點與周邊用地的相互銜接,形成高度集中、立體化的建設。
7.1.4景觀、空間一體化:軌道交通車站周邊提倡用地功能的混合發(fā)展,以復合開發(fā)的方式融合各類設施;地鐵“四小件”和相關配套設施應結合到站點臨近建筑內。
7.1.5收益一體化:結合軌道站點周邊一體化綜合開發(fā)利用,加強對土地政策的利用研究,進一步提高融資效率。
7.2土地利用引導適用范圍為軌道交通車站周邊約500m×500m的特定意圖區(qū)域;周邊服務設施配置要求適用范圍為軌道交通車站周邊200m×200m的核心區(qū)域。
7.2.1依據(jù)軌道交通車站周邊的城市功能、交通條件、景觀環(huán)境、用地現(xiàn)狀條件等,對不同類型的軌道車站周邊用地的土地利用進行引導。
表4軌道交通車站及周邊土地利用引導建議
車站類型 | 土地利用引導 | |
市級綜合 客運樞紐 | 大型對外樞紐 (機場、鐵路或混合樞紐) | 以綜合交通設施為主,同時鼓勵進行綜合開發(fā),可包括商業(yè)、辦公、會議、酒店、文娛等功能。 |
一般對外樞紐 (公路樞紐) | 以綜合交通設施為主,同時鼓勵進行綜合開發(fā),可包括商業(yè)、辦公、酒店、文娛、居住等功能。 | |
公共中心型 換乘樞紐 | 教育醫(yī)療型 | 以教育設施、醫(yī)療設施為主,配套商業(yè)、居住、辦公、文娛、交通換乘設施等 |
商貿金融型 | 以商業(yè)金融、商務辦公、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為主,配套賓館、餐飲、居住、文娛、交通換乘設施等 | |
文體娛樂型 | 以文體活動場館為主,配套賓館、商業(yè)、餐飲、居住、辦公、交通換乘設施等 | |
交通換乘型 換乘樞紐 | 中間站 | 以交通換乘設施用地為主,同時根據(jù)周邊用地性質,再依據(jù)教育醫(yī)療型、商貿金融型、文體娛樂型、居住生活型和產(chǎn)業(yè)中心型進行用地布局 |
端頭站 | 以交通換乘設施用地為主,并建議結合車輛段進行以居住為主要功能的混合開發(fā),提供為周邊社區(qū)直接服務教育、醫(yī)療、文化、商業(yè)等 | |
一般型 換乘樞紐 | 居住生活型 | 以居住功能為主,配套社區(qū)商業(yè)、社區(qū)中心、交通換乘設施 |
產(chǎn)業(yè)中心型 | 產(chǎn)業(yè)服務設施、交通換乘設施、居住、商業(yè)、公寓 |
7.2.2軌道交通車站及周邊服務設施主要包括商業(yè)金融服務設施、商務文化設施服務設施、醫(yī)療與安保服務設施、行政管理服務設施、郵政電信服務設施及其他服務設施六類,服務設施配置準則如下所示。
表5服務設施配置準則
市級綜合客運樞紐 | 公共中心型換乘樞紐 | 交通換乘型換乘樞紐 | 一般型換乘樞紐 | 備注 | |||
商業(yè)金融服務設施 | 零售 設施 | 便利店 | □ | □ | □ | □ | |
自動售貨機 | □ | □ | □ | □ | |||
洗衣店 | △ | 〇 | 〇 | 〇 | |||
書店 | □ | 〇 | 〇 | 〇 | |||
藥房 | □ | 〇 | □ | 〇 | |||
小商鋪 | □ | □ | □ | □ | |||
商業(yè)金融服務設施 | 菜市場 | △ | △ | △ | 〇 | ||
小型超市 | 〇 | 〇 | 〇 | 〇 | |||
餐飲 設施 | 快餐、早點 | □ | □ | □ | □ | ||
西點房 | □ | 〇 | 〇 | 〇 | |||
咖啡館 | □ | □ | 〇 | 〇 | |||
特色餐廳 | □ | 〇 | 〇 | 〇 | |||
金融 設施 | 自助銀行、ATM | □ | □ | □ | □ | ||
生活 服務 設施 | 美容美發(fā)美甲店 | 〇 | 〇 | 〇 | 〇 | ||
商業(yè)金融服務設施 | 生活 服務 設施 | 綜合修理鋪 | △ | 〇 | △ | 〇 | |
照相館、沖印店、自助照相機 | 〇 | 〇 | 〇 | 〇 | |||
自助繳費點 | △ | □ | □ | 〇 | 提供水、電、煤氣、電信等繳費服務,可結合便利店設置 | ||
商務文化設施服務設施 | 圖文室 | □ | 〇 | 〇 | 〇 | 提供傳真、打印、復印等服務 | |
小型圖書館 | 〇 | 〇 | 〇 | 〇 | |||
票務網(wǎng)點 | 〇 | □ | □ | 〇 | 提供航空、鐵路等出票服務;提供演唱會、歌劇、電影等文化娛樂活動的預定與購票服務 | ||
旅游宣傳點 | 〇 | 〇 | 〇 | 〇 | 提供旅游景點介紹、旅游景點門票購買等 | ||
醫(yī)療與安保服務設施 | 醫(yī)務室 | □ | □ | □ | □ | ||
警衛(wèi)室 | □ | □ | □ | □ | |||
行政管理服務設施 | IC卡充值點 | 〇 | □ | □ | 〇 | ||
簡單行政服務 | 〇 | 〇 | 〇 | 〇 | 提供市民卡、公交卡、公共自行車卡等辦卡服務 | ||
自助服務區(qū) | □ | □ | □ | □ | 提供醫(yī)院自助掛號、各類卡自助充值、手機等自助充電等 | ||
郵政電信服務設施 | 書報亭 | □ | □ | □ | □ | ||
郵政網(wǎng)點 | △ | △ | △ | △ | |||
快遞寄送點 | 〇 | 〇 | 〇 | 〇 | |||
其他服務設施 | 公共廁所 | □ | □ | □ | □ | ||
問詢室 | □ | 〇 | 〇 | 〇 | |||
寄存點 | □ | 〇 | 〇 | 〇 | |||
母嬰室 | □ | 〇 | 〇 | 〇 | |||
托管服務室 | △ | △ | △ | △ | 提供托老、托幼等服務 |
注:□表示必備功能;〇表示可擴展功能;△表示鼓勵功能。
7.3以軌道站點為核心,構建以人為本、步行優(yōu)先、環(huán)境友好、可持續(xù)運營管理的公共空間。站點為地下站時,配套設施盡可能以通道商鋪的形式地下設置,通道商鋪包括站廳內零星商鋪、站廳內商業(yè)連廊、與站廳相連地下商業(yè)街三種形態(tài)。站點為地上站時,可采用多層混合開發(fā)的形式,將不同功能的設施集中建設。
7.4服務設施應設置于非付費區(qū),其中公共廁所、自助服務等非人工服務設施應盡可能24小時開放。
7.5結合站點服務設施,地上地下空間一體化功能設置,組織好各類交通流線,有序組織進服務設施人流與進站人流之間的流線關系。
7.6服務設施必須布置于人行主流線兩側,服務設施距離地鐵出站閘機的距離應按必備功能、可擴展功能、鼓勵功能的優(yōu)先順序設置。
7.7站點核心區(qū)的空間組織應充分考慮不同產(chǎn)權單位的使用需求和管理需要,明確權屬邊界和管理邊界,在不同的高程空間中明確不同權屬空間的對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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