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辦函〔2011〕213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房管局關于〈成都市歷史建筑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房管局關于〈成都市歷史建筑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辦函〔2011〕213號
各區(qū)(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qū)管委會:
市房管局關于《成都市歷史建筑普查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成都市歷史建筑普查工作方案
市房管局
為繼承和弘揚優(yōu)秀歷史文化,進一步加強歷史建筑保護和歷史文化名城建設,構建歷史文化與現(xiàn)代文明交相輝映的新型城鄉(xiāng)形態(tài),我市將在全域成都范圍內開展歷史建筑普查工作。按照準確掌握基本情況、科學保護利用歷史建筑的要求,為做好本次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認識歷史建筑普查的目的
通過此次歷史建筑普查,全面摸清和掌握我市歷史建筑的數量、分布、特征、現(xiàn)狀等基本情況,準確判斷歷史建筑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歷史建筑保護政策。
二、普查范圍和內容
對全域成都范圍內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較高建筑藝術價值或與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相聯(lián)系,能夠反映我市城市發(fā)展及人文歷史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歷史建筑參考標準
(一)重要建筑或代表作品。在成都城市建設史上具有代表性、標志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
(二)特色建筑。在建筑類型、形式、技術工藝上具有一定特色和較高藝術價值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反映地方特色和傳統(tǒng)風貌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等。
(三)紀念類建筑。主要指與重大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歷史事件和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史料價值的代表性建筑物和構筑物,包括革命活動舊址、文化名人活動舊址、紀念碑與紀念亭、名人故居、名人墓葬、烈士陵園等。
(四)在我市產業(yè)發(fā)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等。
(五)其他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包括宗教建筑、商業(yè)老字號等。
四、普查工作安排
2011年11月5日至2012年1月31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2011年11月5日至20日,各區(qū)(市)縣要成立歷史建筑普查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制定此次歷史建筑普查的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技術培訓,進行全面普查的準備工作。
(二)實施階段。2011年11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區(qū)(市)縣對本轄區(qū)內的歷史建筑開展全面普查,完成普查資料信息的登記和錄入、數據整合、匯總等各項技術環(huán)節(jié),為匯總階段提供準確的基礎資料。
(三)匯總階段。2012年1月1日至31日,各區(qū)(市)縣按照《成都歷史建筑調查表》(見附件1)、《成都歷史建筑調查匯總表》(見附件2)要求,對普查資料進行整理、復查、匯總,報送至市房管局(聯(lián)系人:譚楷、陳勇;聯(lián)系電話:86279727、86279368;電子郵箱:cdlsjz@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區(qū)(市)縣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本次歷史建筑普查的重要意義,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統(tǒng)籌協(xié)調,確保普查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各區(qū)(市)縣要嚴格按照本次普查要求,如實填寫、按時報送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三)龍泉驛區(qū)、雙流縣、新津縣及成都高新區(qū)要對天府新區(qū)規(guī)劃建設范圍內的區(qū)域進行重點調查摸底,搶救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建筑。附件1填表說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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