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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發(fā)〔2007〕4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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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



成府發(fā)〔2007〕42號





各區(qū)(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不斷強化住房保障職能,通過實施中心城區(qū)危舊房改造,推行廉租住房制度,大力建設經(jīng)濟適用住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顯著改善。在此基礎上,2006年市政府頒布實施了《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成府發(fā)〔2006〕50號)和配套實施細則,基本建立了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為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確保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權(quán)益,現(xiàn)就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廉租住房

(一)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將租金補貼政策由最低收入家庭擴大到家庭年收入2.2萬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二)提高租金補貼標準。一是最低收入家庭在規(guī)定的面積和租金標準內(nèi)承租住房的,按照新增支出由政府全額補貼的原則確定租金補貼標準。二是及時調(diào)高低收入家庭租金補貼標準。

(三)加大實物配租力度。對特殊困難群體,采取實物配租方式,逐步解決其住房困難。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按照公房租金標準確定,對特殊困難家庭可實行減免。

(四)完善配套服務。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子女入學可不受戶口屬地的限制,由實際居住地所在的區(qū)教育部門按規(guī)定統(tǒng)籌安排入學;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異地租房低保家庭,仍由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保留其低保待遇,不因居住地變化而受到影響。

(五)對按政府規(guī)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yè)和自收自支的事業(yè)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暫免征收出租單位的營業(yè)稅。

二、關于經(jīng)濟適用住房

(一)根據(jù)“按照標準、提前登記、按需建設、保證供應”的原則,合理足量安排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建設,滿足符合申購條件家庭選購。

(二)適當增加租賃型經(jīng)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實行經(jīng)濟適用住房“租售并舉”。市住房保障中心要通過收購、租賃等多種方式,搞好房源儲備,以滿足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jīng)濟適用住房“租售并舉”的需求。租賃型經(jīng)濟適用住房的租金標準按照略低于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并可根據(jù)市場情況適時調(diào)整。承租家庭在租滿兩周年后,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所承租的經(jīng)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照購房當年全市同類經(jīng)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確定。

(三)市國土管理部門要按照我市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設計劃,保證土地供應。市建設和規(guī)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服務和監(jiān)管工作,確保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有序開展。

三、關于限價商品住房

(一)根據(jù)市場情況,適時推出限價商品住房,用于解決具有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和成都高新區(qū)正式戶口、但無能力購買市場價商品住房、又不符合購買經(jīng)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的住房問題。

(二)限價商品住房實行政府定價、有條件申購。具體價格由市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在銷售前確定,具體申購條件由市房管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四、關于對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情況的監(jiān)管、考核

(一)逐步建立個人收入、住房信用體系。由勞動保障部門牽頭,民政、工商、稅務、房管、公積金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配合,組建個人收入、住房信息網(wǎng)絡,逐步建立個人收入、住房信用體系。

(二)對被援助家庭的收入、住房狀況實行動態(tài)監(jiān)管,完善住房保障退出機制。

(三)加強對公共住房制度實施部門的監(jiān)督,保證公共住房保障公開、公平、公正。

(四)將住房保障工作納入目標管理,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政府和成都高新區(qū)管委會及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公共住房制度實施的組織領導,落實人員編制和工作經(jīng)費,確保公共住房制度順利實施。

本意見適用于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和成都高新區(qū)。其他區(qū)(市)縣可結(jié)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zhí)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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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辦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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